一、業務簡述 商業匯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是指正回購方在將票據出質給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票據的交易行爲。 按照資金流向,票據回購業務分爲買入返售業務和賣出回購業務。票據買入返售業務是指工商銀行作爲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融出資金的業務;票據賣出回購業務是指工商銀行作爲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融入資金的業務。
二、適用對象 具有票據回購業務經營資格、具有票交所交易成員資格、符合工商銀行同業專營業務准入條件的金融機構。與工商銀行辦理回購業務的商業匯票僅限於銀行承兌匯票。
三、特色優勢 (一)商業匯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能夠調劑金融機構資金餘缺,提高資產流動性的同時兼顧資產收益性; (二)商業匯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期限靈活,方便金融機構短期融資的同時避免了短期融資需求以外的額外付息,減少了無效閒置; (三)商業匯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能夠鎖定利率風險,保證資金收益; (四)商業匯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操作手續簡便,到賬速度迅捷,符合金融機構迅捷融資的需求。
四、開辦條件 (一)申請人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正本)與相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銀行金融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若營業執照或相關經營許可證中未明確其票據融資業務經營範圍的,還須提供列明其經營範圍的監管部門批覆文件或公司章程等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 (二)符合工商銀行《商業匯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三)業務辦理機構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本頁面提供信息僅供參考,具體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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