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簡述
用於併購的優先股、可轉債、可交換債,指併購方爲滿足併購資金需求,以公募或私募形式向投資者發行的優先股、可轉債或可交換債。
二、適用對象
優先股、可轉債適用於上市公司;可交換債適用於上市公司股東。
三、收費標準
雙方協商後,簽訂收購兼併財務顧問協議。按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顧問費。
四、責任聲明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