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定義可辦理商業匯票的範圍 商業匯票贖回式貼現業務是指贖回方(貼現申請人)將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業匯票以貼付利息的形式售與工商銀行北京分行,北京分行承諾贖回方在約定條件下贖回其所供票據的權利。贖回發生日,北京分行足額收妥票款後將票據如數返還贖回方的一種交易行爲。本業務所稱商業匯票是指是指銀行承兌匯票與商業承兌匯票。 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可辦理贖回式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行範圍: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轄內各支行。 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可辦理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範圍: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是經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或總行授權的一級(直屬)分行,審批確認並覈定商票承諾貼現分項授信額度的企業。
二、服務對象及要求 贖回貼現申請人必須爲在中國境內,經合法註冊經營,在工商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與出票人或者其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該貼現申請人應是資信好、業務運作和管理規範、大量採用票據結算的大型優質企業,單筆商業匯票贖回貼現金額不應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資料 贖回式貼現申請人申請辦理商業匯票贖回式貼現業務時,應向工商銀行北京分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正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二)經辦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申請人爲最合法持有人且背書連續的未到期銀行/商業承兌匯票原件; (四) 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交易合同原件、根據稅收制度有關規定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 (五)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及工商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其它相關說明 (一)辦理商業匯票贖回式貼現業務,可確定明確的贖回日,也可不確定贖回日。如不確定贖回日期,贖回日應控制在業務發生日起30日至商業匯票到期日前第13日之間。 (二)辦理贖回式貼現業務時,貼現申請人應在其所持有的商業匯票的“背書”欄中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權代理人)私章,但其在被背書人欄內不註明貼現行名稱。贖回到期日,貼現行足額收妥票款後,對返還的商業匯票不作背書處理。 (三)貼現申請人要求贖回商業匯票時,須提前一個工作日提供以下資料: 1. 商業匯票贖回通知書; 2. 贖回商業匯票清單; 3. 原商業匯票贖回式貼現協議,向北京分行提出商業匯票贖回申請。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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