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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行 > 特色業務 > 人民幣協議存款

人民幣協議存款

 

  一、保險公司協議存款
  1. 保險公司協議存款有何特別規定?
  保險公司協議存款的期限,最短爲5年6個月,最長不超過10年。
  協議存款的起存金額爲人民幣3000萬元,存款須一次性存入,一次性支取。
  保險公司協議存款僅限於商業銀行總行對中資保險總公司辦理。各行可積極爭取當地保險公司協議存款業務,但應及時報送總行機構業務部,由總行負責與其總公司簽定協議。協議存款資金可存入當地分行。
  辦理保險公司協議存款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中國工商銀行協議存款憑證”。
  2. 保險公司協議存款如何計息?
  協議存款利息支付方法在存款時由銀行和協議存款人協商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1)在存款到期協議存款人支取本金時一次性支付,利隨本清;
  (2)滿5年6個月存期時支付一次,以後每年或每半年支付一次,以轉帳方式劃入存款人指定帳戶;
  (3)在整個存期中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以轉帳方式劃入存款人指定帳戶。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協議存款
  此項存款僅限於商業銀行法人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辦理。最低起存金額5億元,利率、存期、結息和付息方式、違約處罰標準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得提前支取。僅限於五年期以上(不含五年)存款。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