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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分行 > 最新業務 > 國際業務 >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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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業務簡述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是指境內非金融機構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與人民銀行批准同意後,我行憑藉強大的境外網絡機構,幫助企業在國際金融市場或境外發行債券,滿足其籌資需求,用於境內成員企業引進設備、技術和服務等。與國際商業貸款利率相比,境外發債雖然手續比較複雜,但具有利率相對較低、期限相對較長等優勢。

  二、適用對象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以及人民銀行批准同意,並獲得上述審批機關的批覆文件。
  同時,發債主體應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具體要求包括: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2. 資信情況良好;
  3. 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
  4. 募集資金投向應主要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政策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所需相關手續齊全;
  5. 已發行的所有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6.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三、特色優勢
  境內非金融機構利用境外資本市場籌集較低成本人民幣資金,用於其境內的營運拓展以及海外的承包項目或直接投資。

  四、操作流程
  1. 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將發債募集資金匯回境內,需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2. 在獲得上述審批機關的批覆文件後,境內非金融機構應按照當地人行要求辦理備案手續(如需)。
  3. 境內非金融機向我行申請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經人民銀行同意從境外匯入的發債募集資金及償還匯出。該賬戶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執行。
  4. 境外發債資金匯入境外發債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之後,應當嚴格按照在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服務渠道與時間
  每週一至五上午9:00至下午5:00之間,在我行任何一家開辦國際業務的網點均可受理。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爲準。


(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