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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簡述 內保外貸是指爲滿足客戶“走出去”業務真實、合理、合法的融資需求,由我行作爲擔保人開出的以我行境外機構爲受益人的融資類保函(含備用信用證),我行境外機構據以向客戶(即被擔保人)提供融資(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租賃融資等)的業務。
二、適用對象 境內企業在境外成立的關聯公司,需要在境外獲取融資,但不能滿足境外銀行的信貸准入條件。
三、開辦條件 (1)擔保申請人在境內依法註冊成立,經營穩定,資信狀況良好,並在我行境內分行開立結算賬戶。被擔保人應在境外依法註冊成立,資信狀況良好; (2)內保外貸的擔保申請人可以是被擔保人(即借款人)的關聯方,也可以是其上下游業務鏈條上具有穩定關係、雙方合作時間超過2年(含)的交易對手(能提供全額低風險反擔保的可不受限制); (3)具備真實、合理、合法的融資背景;基礎交易合同條款完備,責任明確,貸款用途合法合規; (4)借款人能夠承諾(擔保申請人能夠承諾監督)擔保項下資金不以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間接調回中國境內使用。
四、特色優勢 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
五、操作指南 第一步:擔保申請人向我行境內機構提交內保外貸業務需求及業務申請所需材料。我行境內機構根據客戶需求,綜合考慮稅務、法律等因素,設計融資結構,確定境外貸款行; 第二步:我行境內機構對申請人企業資信及所提交材料進行審覈,在滿足我行要求後,與申請人簽訂開立融資類保函/備用信用證協議。對採用第三方保證或抵質押擔保方式的,我行境內機構與反擔保人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 第三步:落實各項前提條件後,由我行境內機構出具融資類保函/備用信用證; 第四步:境內分行審覈同時,我行境外機構審覈借款人合法資格、資金用途是否符合監管要求並與境內申請用途一致; 第五步:我行境外機構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協議,並將收到境內分支機構開出的融資類保函/備用信用證設定爲前提條件之一; 第六步:借款人落實貸款協議提款前提條件後,完成提款。
注:本頁面提供信息僅供參考,具體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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