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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業務簡述
  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是指客戶同時買入一個和賣出一個幣種、期限、合約本金相同的人民幣對外匯普通歐式期權所形成的組合。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屬於我行匯率類代客風險管理產品的一種,可根據客戶需求按照幣種、期限、交割匯率和金額等要素進行靈活設定。目前我行有外匯看跌期權組合和外匯看漲期權組合兩種產品供客戶選擇。
外匯看跌期權組合:指客戶針對未來的實際結匯需求,買入一個執行價格較低(以一單位外匯摺合人民幣計量執行價格,以下同)的外匯看跌期權,同時賣出一個執行價格較高的外匯看漲期權。
  外匯看漲期權組合:指客戶針對未來的實際購匯需求,賣出一個執行價格較低的外匯看跌期權,同時買入一個執行價格較高的外匯看漲期權

  二、適用對象
  (一)中華人民把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均可向我行申請辦理人民幣外匯期權業務。
  (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人民幣期權業務實行時需原則。客戶的下列外匯收支可向我行申請辦理人民幣外匯期權業務:
  1. 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
  2. 下列範圍的資本項目外匯收支:
  (1)償還銀行自營外匯貸款
  (2)償還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借款
  (3)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收支
  (4)經外匯局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收入
  (5)經外匯局登記的境內機構境外上市的外匯收入
  3. 客戶的人民幣資金可向我行申請辦理人民幣外匯期權業務,客戶期權外匯的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三、特色優勢
  1. 相較於使用買入期權進行套期保值,客戶敘做期權組合交易通過賣出期權收入的期權費可以抵消買入期權所支付的期權費,達到節省交易成本的目的。但同時客戶也通過賣出期權,爲到期日可能發生的結匯收入和購匯支出分別設定了上限和下限,放棄了部分潛在收益。
  2. 相較於使用遠期結售匯進行套期保值,客戶敘做期權組合交易將結匯、購匯成本鎖定在一個可選擇的區間,而不僅是當前的遠期匯率點,更加靈活,可以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

  四、業務示例
  案例(一):外匯看跌期權組合
  某企業將在一個月後收到一筆美元出口貨款。爲規避美元貶值風險,該客戶向工行購買一個人民幣對美元、期限爲1個月、本金爲100萬美元的歐式看跌期權,執行價格爲6.4745;同時向工行賣出一個貨幣對、期限、本金相同的歐式看漲期權,執行價格爲6.5745。如果在期權到期時,市場即期匯率爲6.3745,則客戶對買入的看跌期權行權,工行對看漲期權放棄行權,客戶按照6.4745的價格向工行賣出100萬美元。如果到期時市場即期匯率爲6.6745,客戶放棄對看跌期權行權,工行對看漲期權行權,客戶應履行以6.5745的價格向工行賣出100萬美元的義務。在上述第一種情況下,客戶結匯價格優於市場價格;而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下,客戶失去了以更有利的價格進行結匯的機會。通過敘做期權組合交易,客戶在合約簽訂日即將未來結匯收入鎖定在647.45~657.45萬元的區間,減少了未來的不確定性。
  案例(二):外匯看漲期權組合
  某企業需要在一個月後用美元支付進口貨款。爲規避美元升值風險,該客戶向工行賣出一個人民幣對美元、期限爲1個月、本金爲100萬美元的看跌期權,執行價格爲6.4745;同時向工行購買一個貨幣對、期限、本金相同的歐式看漲期權,執行價格爲6.5745。如果在期權到期時,市場即期匯率爲6.6745,客戶對買入的看漲期權行權,以6.5745的價格向工行買入100萬美元;如果到期時市場即期匯率爲6.3745,則客戶對買入的看漲期權放棄行權,工行對看跌期權行權,客戶應履行以6.4745買入100萬美元的義務。在上述第一種情況下,客戶購匯價格優於市場價格;而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下,客戶失去了以更有利的價格購匯的機會。通過敘做期權組合交易,客戶在合約簽訂日即將未來購匯成本鎖定在647.45-657.45萬元的區間,減少了未來的不確定性。

  五、開辦條件
  1. 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辦理即期結售匯的外匯收支,均可辦理人民幣外匯期權組合業務。
  2. 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客戶可辦理外匯看跌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或外匯看漲風險逆轉期權組合業務,人民幣外匯期權組合類型限於普通歐式期權。

  六、開通流程
  (一)客戶評估、風險揭示與客戶確認
  客戶在申請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前,須先由工行具有業務經營權限的一級分行或二級分行使用《客戶評估表》對客戶成熟程度進行評估。工行同時向客戶提供書面風險提示函,經客戶簽字確認後,一式兩份,銀行與客戶各執一份。在對客戶整體情況進行評估的基礎上,工行對客戶擬開辦業務,就是否完全理解交易條款、是否完全理解風險揭示內容、是否具有必要風險承受能力、是否承諾承擔交易潛在損失,是否存在誤導客戶不當營銷行爲、交易目的與相關基礎資產或負債情況等事項,逐項取得客戶書面確認。只有客戶完整填寫上述內容後,工行方可接受客戶委託,以確保與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客戶敘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交易。
  (二)簽署總協議
  工行接受客戶委託申請後,將審覈客戶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資格。客戶通過審覈後,須先與工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結售匯業務總協議》及《中國工商銀行結售匯業務補充協議》一式兩份,銀行與客戶各執一份。簽署協議的分支行負責保管協議書原件,同時須將複印件送交上級行保管。
  (三)交易成交
  客戶申請與工行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須提供基礎商業合同,經審覈通過後,填寫業務申請書。工行受理客戶委託成交後,應向客戶出具有關確認書,並向客戶收取以人民幣形式繳納的期權費(如有)。
  (四)客戶合約到期日審覈及交割
  在期權組合合約到期日,客戶可通知工行對其買入期權執行行權操作,工行根據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的有關規定,審覈客戶提交的有效憑證及(或)商業單據,與客戶辦理交割。
  期權組合合約到期日客戶如放棄行權,工行可選擇對客戶賣出的期權執行行權或放棄行權操作。如工行行權,客戶應提交有效憑證及(或)商業單據,並按合約進行交割。如工行放棄行權,客戶可憑相關單證敘做一筆即期結售匯業務。
  (五)特殊情況處理
  客戶如因基礎商業合同發生變更而導致外匯收支的現金流全部或部分消失,在提供變更證明材料及承諾書並經工行審覈確認後,工行可以在期權到期日之前爲客戶辦理期權組合的全額或部分金額提前反向平倉。

  七、服務渠道與時間
  符合准入條件的客戶可以在營業時間內向具有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經營權的一級分行或二級分行申請辦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業務。

  八、操作指南
  客戶向工行申請辦理期權組合業務,還需提供相關材料並協助工行完成如下主要工作:
  (一)與工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結售匯業務總協議》及《中國工商銀行結售匯業務補充協議》,並填寫《客戶評估表》。
  (二)客戶應仔細閱讀工行提供的《風險提示函》,應完全理解交易條款及潛在風險。
  (三)配合工行完成盡職調查工作。
  (四)客戶向工行提交正式的業務申請書,隨後由分行向總行提交交易申請,經總行確認成交後,由分行向客戶出具交易確認書,以此作爲正式交易憑證反饋客戶。
  業務申請書是衍生交易重要文件,客戶需謹慎對待。業務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進行衍生交易的目的,擬敘做衍生交易結構、期限、幣種、金額等交易主要信息。
  2. 客戶擬通過衍生交易進行套期保值的基礎資產或負債(含收入或支出,下同)的相關情況及其真實性,基於該項基礎資產或負債已經辦理且尚未結清的衍生交易情況(對於套期保值交易)。
  3. 工行在營銷過程中是否存在不良銷售行爲。
  (五)在合約規定的行權日,如客戶或工行一方選擇行權,雙方將按照約定的執行價格進行外匯交割。在合約存續期間,工行將定期向客戶提供外匯期權組合的市值評估結果,以便客戶對交易進行動態管理。

  九、風險提示
  (一)匯率風險
  本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人民幣外匯交割權利的交易。期權到期日,如果客戶和工行均選擇放棄行權,客戶只能按照到期當日的即期匯率敘做結售匯業務,從而損失期初支付的期權費(如有);如果工行選擇行權,客戶須按照工行買入期權的執行價格與工行進行交割,該執行價格一定劣於市場即期價格,客戶的損失金額與二者偏離程度以及名義本金正相關。
  (二)市值評估風險
  客戶與工行敘做期權交易,面臨期權市值波動的風險。人民幣對外匯期權組合市值主要由即期價格、波動率、遠期價格、人民幣收益率、到期剩餘時間等因素決定。在存續期內,如果上述因素髮生變化,交易市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三)保證金風險
  工行在交易前有權要求客戶爲所賣出期權繳納約定比例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並在交易存續期內依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客戶追加。當客戶發生違約事件時,工行有權對交易進行強制平倉,如平倉發生損失,工行有權從客戶保證金賬戶或其他賬戶扣劃抵補,客戶保證金可能由此發生損失。
  (四)法律風險
  客戶應完全理解文本的各項規定,依據自身判斷獨立做出決策;客戶應考慮到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對於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客戶須自行承擔,工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注意事項
  相關業務需有真實業務背景,人民幣外匯期權組合交易時效性要求較高,操作中應避免由於市場價格波動造成損失。

  十一、名詞解釋
  歐式(European)期權是指在期權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方可行使權利,期權的買方在合約到期日之前不能行使權利。
  看漲期權(Call Option)是指期權的買方向期權的賣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後,即擁有在期權合約的有效期內,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一定數量特定資產的權利,但不承擔必須買進的義務。而期權賣方有義務在期權規定的有效期內,應期權買方的要求,以期權合約事先規定的價格賣出特定資產。
  看跌期權(Put Option)是指期權的買方向期權的賣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後,即擁有在期權合約的有效期內,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賣出一定數量特定資產的權利,但不承擔必須賣出的義務。而期權賣方有義務在期權規定的有效期內,應期權買方的要求,以期權合約事先規定的價格買入特定資產。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爲準。


(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