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簡述: 代理信託計劃資金收付業務是指我行接受信託公司(即信託計劃受託人)的委託,通過我行授權經辦機構從事的代理信託計劃資金收付的業務,包括代理資金收款業務和代理資金支付業務。
二、適用對象: 單個信託計劃投資的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三、開辦條件: 信託公司針對每一個信託計劃資金收付業務需和工商銀行簽訂代理資金收付協議。代理資金收付時,信託公司必須在工商銀行開立代理信託計劃資金收付專門賬戶,不同的信託計劃,必須分別開立不同的專戶進行管理。
四、操作指南: 1.推介期內投資人可通過電話、現場方式向我行指定代理網點辦理預約登記手續。 2.自然人簽約時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銀行個人結算賬記戶/卡、銀行轉款憑證。 3.機構客戶簽約時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須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責任申明: 代理信託計劃資金收付業務是工行的一項中間業務,工行只負責代理資金的收付、不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不承擔償付、保證義務及信託計劃發行、兌付爭議解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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