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簡述:
流動資金貸款是爲滿足借款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臨時性、季節性的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二、產品特點:
流動資金貸款的特點是期限靈活,能夠滿足借款人臨時性、短期和中期流動資金需求,按期限可分爲臨時流動資金貸款、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臨時貸款是指期限在3個月(含3個月)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需要和彌補其他季節性支付資金不足;短期貸款是指期限爲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週轉的資金需求;中期貸款是指期限爲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性的週轉佔用和鋪底流動資金貸款。
三、適用對象: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借款人。
四、具體辦理程序:
1.申請。借款人向我行提出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主要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如三證合一),對需年檢的,還應有最新的年檢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師事務所覈准的前三個年度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業,提供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和最近一期報表);公司合同或章程;企業董事會(股東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信貸業務由授權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若借款人爲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或承包經營企業,要求提供董事會(股東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信貸業務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擔保人相關材料;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簽定合同。如我行進行調查和審批後認爲可行,則借款人需與我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3.落實擔保。如需擔保,借款人與我行簽定借款合同後,還需進一步落實第三方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措施,並辦理有關擔保登記、公證或抵押物保險、質物交存銀行等手續。
4.貸款獲取。借款人辦妥發放貸款前的有關手續,借款合同即生效,我行即可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可按照合同規定用途支用貸款。
5.還款。按合同約定方式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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