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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業務簡述
  內保外貸業務是指爲滿足客戶真實、合理、合法的融資需求,由我行作爲擔保人開出以我行境外機構或其他境外金融機構爲受益人的融資類保函(含備用信用證),受益人據以向境外客戶辦理信貸業務,或者我行作爲擔保人以境外註冊的客戶爲被擔保人,向境外受益人開出非融資類保函或以其他方式承擔非融資類擔保責任。

  二、適用對象
  內保外貸主要是爲支持境內企業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促進投資便利化,有效解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等問題。

  三、開辦條件
  擔保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資料:
  1.經營狀況、財務數據、預期收益、日常收支等能夠證明擔保申請人的償債能力的材料。
  2.擔保申請人與債務人關係的證明材料。
  3.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的材料。
  4.對涉及境外投資、併購、發債等事項的,如需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確認、登記或備案,須提供有關批文、確認書、覈准文件或備案表等。
  5.對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爲境外債務人在境外發行債券項下還款義務的,還須提供擔保申請人與債務人的股權關係證明,以及境外投資項目與擔保申請人存在股權關係的證明材料。
  6.我行認爲必要的其他資料。

  四、開通流程
  申請人向我行申請開立保函,我行審查申請人資信情況、被擔保人的基本狀況及反擔保落實情況,受益人(我行境外機構或其他境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審查,我行向受益人(我行境外機構或其他境外金融機構)開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資。

  五、服務渠道與時間
  在我行對公外匯經營網點的營業時間內辦理。

  六、操作指南
  未經中國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不得通過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調回中國境內使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向在中國境內註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且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中國境內。
  3.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於償還債務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中國境內。
  4.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於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但付款時間相對於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且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七、常見問題
  內保外貸項下融資主要可以用以哪些範圍?
  內保外貸項下融資僅限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投機性交易。

  責任聲明: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業務辦理標準以中國工商銀行當地分行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