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簡述: 外幣光票託收業務係指不附帶商業單據的外幣票據,是具有一定格式的書面債據,在一定的日期內,持票人(債權人)可向出票人(債務人)或其批定的付款人按所記載的外幣金額兌現款項的憑證。 根據總行與境外代收行簽訂的票據託收協議,將委託人委託收款的票據寄到境外代收行後,由代收行代爲辦理票據兌現的業務。
二、適用對象: 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
三、特色優勢: 我行可受理光票託收的外幣票據包括旅行支票、私人支票、境外銀行或其他商業機構開出的支票、本票、匯票以及與我行簽有協議可辦理託收的其他票據。我行目前可受理以下幣種的外幣光票託收業務:美元、港幣、歐元。
四、操作指南: (一)我行不受理以下外幣光票的託收業務:美國郵政匯票(Postal money order)、美國政府國庫支票(United states treasury check)或由美國聯邦政府出具的票據。 (二)我行提供的託收方式主要有立即貸記託收方式(CASH LETTER)和最終貸記託收方式(COLLECTION)。 (三)立即貸記託收方式:即我行寄送票據至境外代收行,代收行收到票據後在合理的工作日內(採用立即貸記方式,代收行在收到我行委託後以T+1方式立即貸記我行賬戶)將款項貸記我行賬戶,但遇付款人賬戶餘額不足等情況以及在各國票據法或有關法律規定的追索期內對我行保留追索權。立即貸記託收方式中的代收行必須與工商銀行總行簽訂光票託收協議或在與總行簽訂的賬戶行協議中有相關規定。 (四)最終貸記託收方式又稱收妥入賬,即我行作爲委託行直接寄送票據給出票行/付款行,出票行/付款行從付款人賬戶扣款後償付我行,在各國票據法或有關法律規定的追索期內對我行保留追索權。最終貸記託收方式項下,我行也可選擇和我行簽訂光票託收協議的代理行代爲寄送票據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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