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文化企業新建、擴建、改造、開發、設備購置更新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求,如文化園區基地建設、公園開發、影院改造裝修、設備器材購置等,以及文化企業經營發展中,因產品製作、設計、籌組等項目運營發展需求,如影視劇製作發行、演出劇目製作、展會賽事籌組等而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品種。
要求企業具有一定的項目操作能力,投入的資本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項目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文化產業政策和規劃,如需有關部門審批,須持有批准文件;遵循效益性的原則,有明確的發展盈利模式;同意接受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