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業因併購交易(如:重組改制、擴大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併購需求)而需支付併購交易價款,可考慮選擇併購貸款。併購貸款是爲滿足併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在併購交易中用於支付併購交易價款的需要,以併購後企業產生的現金流、併購方綜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爲還款來源而發放的貸款。
併購方主業突出,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流動性及盈利能力較強,在行業或一定區域內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良好的發展潛力,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期限不超過5年。借款人爲併購方專門子公司的,併購方需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併購貸款用於受讓、認購股權或收購資產的,對應的股權或資產上應質押或抵押給銀行,但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質或轉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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