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滿足重點文化項目(如:集聚區建設等)在前期建設過程中產生的資金需求,對符合國家政策導向、項目業主信譽良好、相關政府部門已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劃的,在項目資本金預計能按期按比例到位的前提下,對項目發起人或股東發放的過渡性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