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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權主理銀行

  一、業務簡述
  私募股權主理銀行業務是指向與工商銀行簽約合作的私募股權集合投資工具管理機構提供的,包括推薦投資人與股權投資項目、協助開展項目投後及投資退出管理等財務顧問服務。
  1. 推薦投資人
  2. 推薦股權投資項目
  3. 項目管理顧問

  二、適用對象
  具備相應業務資格的私募股權集合投資工具管理機構,包括合夥制或公司制基金投資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法律主體。

  三、開辦條件
  具備相應業務資格的私募股權集合投資工具管理機構均可辦理。

  四、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五、收費標準
  雙方協商後,簽訂股權融資財務顧問協議。按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

 

  股權私募顧問

  一、業務簡述
  工商銀行可以通過協議轉讓、股權私募、定向增發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爲具有融資需求的境內企業提供顧問及諮詢服務,協助企業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財務投資者等。具體內容包括尋找資金來源並協助商務談判、評估股權私募方案的可行性、企業估值、推薦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等。

  二、適用對象
  具有股權融資需求的企業客戶。

  三、開辦條件
  具有股權融資需求的企業客戶均可辦理。

  四、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五、收費標準
  雙方協商後,簽訂股權融資財務顧問協議。按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
  

  直接投資顧問

  一、業務簡述
  工商銀行可以爲境內投資者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協助其尋找潛在的目標投資企業,協助投資者實施投資戰略,統籌協調有關事宜。具體內容包括:尋找潛在的目標投資企業並協助商務談判、評估投資方案的可行性、對目標企業進行估值、協調交易團隊等。

  二、適用對象
  具有投資需求的機構投資者。

  三、開辦條件
  具有投資需求的機構投資客戶均可辦理。

  四、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五、收費標準
  雙方協商後,簽訂股權融資財務顧問協議。按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
  

  企業上市/掛牌顧問

  一、業務簡述
  工商銀行爲境內具有上市/掛牌潛力的企業實現上市/掛牌目標提供顧問服務,並幫助企業實施戰略規劃、整體重組計劃、改制方案、股本私募安排,推薦上市/掛牌保薦人、掛牌主辦券商、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統籌協調上市/掛牌等有關事宜。
  1. 制訂並協助擬上市/掛牌企業實施改制方案、資產重組方案、股本私募方案、上市/掛牌方案等;
  2. 推薦並協助企業選聘上市/掛牌保薦人、掛牌主辦券商、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3. 爲企業上市/掛牌項目提供綜合性諮詢顧問服務,協調中介機構,協助企業製作上市/掛牌文本。

  二、適用對象
  具有上市/掛牌需求的企業客戶。

  三、開辦條件
  具有上市/掛牌需求的企業客戶均可辦理。

  四、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五、收費標準
  雙方協商後,簽訂股權融資財務顧問協議。按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

 

  可認股安排權

  一、業務簡述
  企業客戶可認股安排權財務顧問業務,是指工商銀行在爲目標企業客戶提供股權私募顧問服務的同時,由目標企業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賦予工商銀行一項權利(可認股安排權),使工商銀行有權在約定的時間內指定第三方投資機構按照約定的條件對目標企業客戶進行股權投資。

  二、適用對象
  具備高成長性和存在潛在股權投資價值的企業客戶。

  三、收費標準
  簽約初期並不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在企業提出股權融資需求並通過工商銀行安排行權完成融資後,將按股權融資額的一定比例收取財務顧問費。

  四、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股票質押回購交易

  一、業務簡介
  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是指理財資金通過證券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在證券交易所內向符合條件並將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做質押的股票持有人融出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二、適用對象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質押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實現融資的理財業務。融資資金用途廣泛,可用於傳統貸款不能進入的領域,如股票股權投資、定向增發投資、併購、可轉債投資或配股等

  三、服務渠道
  各行公司金融業務部、投資銀行或資產管理部

  四、業務優勢
  與傳統股票質押融資項目相比,通過券商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屬於場內交易,流程相對簡單,不需要到公證處、登記結算公司現場辦理公證、質押手續,資金可在T+1日到賬。

 

  結構化證券投資

  一、業務簡介
  結構化證券投資業務是指理財資金投資於結構化信託計劃或資產管理計劃的優先級份額,並通過其主要投資於境內外股票、基金、可轉債、債券、外匯、商品、優先股、金融衍生品等有公開交易市場的標準化金融工具,以承擔較低市場風險獲得投資收益的資產管理業務。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融資人投資於面向公開發行並在符合法律規定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證券,或非公開發行定向增發股票,以及基金、可轉債、外匯、商品、金融衍生品等有公開交易市場的標準化金融工具。

  三、服務渠道
  各行公司金融業務部、投資銀行或資產管理部

  四、名詞解釋
  結構化信託計劃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信託、基金、券商、保險等管理人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按照優先級份額與一般級(進取級)份額進行分級設置,使具有不同風險承受意願的投資者根據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信託計劃或資產管理計劃。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爲準。


(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