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上市/掛牌顧問 
  可認股安排權 
  交易撮合業務 
  代理投資組合式基金 
  股權私募顧問 
  債轉股業務 
  REITs業務 
  企業上市/掛牌顧問   一、業務簡述   工商銀行爲境內具有上市/掛牌潛力的企業實現上市/掛牌目標提供顧問服務,並幫助企業實施戰略規劃、整體重組計劃、改制方案、股本私募安排,推薦上市/掛牌保薦人、掛牌主辦券商、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統籌協調上市/掛牌等有關事宜。   1. 制定並協助擬上市/掛牌企業實施改制方案、資產重組方案、股本私募方案、上市/掛牌方案等;   2. 推薦並協助企業選聘上市/掛牌保薦人、掛牌主辦券商、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3. 爲企業上市/掛牌項目提供綜合性諮詢顧問服務,協調中介機構,協助企業製作上市/掛牌文本。   二、適用對象   具有上市/掛牌需求的企業客戶。   三、開辦條件   具有上市/掛牌需求的企業客戶均可辦理。   四、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五、收費標準   雙方協商後,簽訂股權融資財務顧問協議。u按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 
  可認股安排權   一、業務簡述   企業客戶可認股安排權財務顧問業務,是指工商銀行在爲目標企業客戶提供股權私募顧問服務的同時,由目標企業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賦予工商銀行一項權利(可認股安排權),使工商銀行有權在約定的時間內指定第三方投資機構按照約定的條件對目標企業客戶進行股權投資。   二、適用對象   具備高成長性和存在潛在股權投資價值的企業客戶。   三、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四、收費標準   簽約初期並不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在企業提出股權融資需求並通過工商銀行安排行權完成融資後,將按股權融資額的一定比例收取財務顧問費。 
  交易撮合業務   一、業務簡述   工商銀行根據機構投資人的偏好推薦相匹配的投資標的,標的類型包括但不限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戰略配售、企業債權、資產支持證券(ABS)、REITs等各類資產;或者爲存在融資需求的項目標的、存在募資需求的基金及其GP/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資人推薦等協助募資服務。   具體提供的服務包括:向外部機構或產業投資人提供項目推薦、根據客戶需要提供協助盡職調查等綜合服務;向基金及GP/基金管理人或被投標的企業提供投資者推薦、交易撮合等服務。   二、適用對象   具有投資需求的外部機構或產業投資人;具有融資需求的項目標的、存在募資需求的基金及其GP/基金管理人。   三、開辦條件   具有投融資需求的機構客戶均可辦理。   四、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五、收費標準   雙方協商後,簽訂直接投資(交易撮合)顧問協議。按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代理投資組合式基金   一、業務簡述   代理投資組合式基金業務是指我行爲法人客戶或合作機構發起設立的組合式基金提供募資顧問、項目推薦顧問、基金管理諮詢和顧問服務的業務。   二、適用對象   具備業務資格的政府及其控股公司,企業法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含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券商、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客戶發起的組合式基金(含產業基金、市場化退出的私募股權基等)。   三、特色優勢   定製化的方案設計:我行鍼對客戶產業整合、表外控制資產、債務結構調整、市場化分散投資等需求制定個性化的基金方案;   一體化的基金服務:我行利用覆蓋全球的網絡優勢和客戶優勢,提供從基金設立、資金募集、項目投資和退出管理全過程、多維度綜合基金服務;   最優化的資金匹配:在協助基金募資時,我行將運用資金優勢,根據基金的投資策略、風險偏好、期限等匹配我行的理財資金,並尋求行外資金。   四、開辦條件   具有需求的政企客戶、管理機構均可辦理。   五、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六、收費標準   雙方協商後,簽訂基金投融資財務顧問協議。按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 
  股權私募顧問   一、業務簡述   工商銀行可以通過協議轉讓、股權私募、定向增發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爲具有融資需求的境內企業提供顧問及諮詢服務,協助企業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財務投資者等。具體內容包括尋找資金來源並協助商務談判、評估股權私募方案的可行性、企業估值、推薦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等。   二、適用對象   具有股權融資需求的企業客戶。   三、開辦條件   具有股權融資需求的企業客戶均可辦理。   四、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五、收費標準   雙方協商後,簽訂股權融資財務顧問協議。按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 
  債轉股業務   一、業務簡述   債轉股業務是指我行以專業實施機構爲載體,通過股權直接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債轉股基金等途徑,以收債轉股、發股還債等形式,爲企業提供股權性資金支持,用以償還存量金融負債的業務。債轉股業務可幫助企業優化債務結構、降低槓桿率、減輕財務負擔。   二、適用對象   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主要生產裝備、產品、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戰略地位重要,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的行業龍頭企業;具有先進技術或重要戰略意義、成長性高、發展前景廣闊的科創型企業。   三、特色優勢   政策支持:債轉股業務是爲落實國務院2016年下發《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槓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中“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精神,由發改委牽頭、多部委共同參與,服務於實體經濟降槓桿的重要戰略舉措。   全國性專業投行團隊:工商銀行擁有遍佈全國的分支機構和專業化投資團隊,可以提供多維度、全方位的股權投融資服務。   業務模式成熟:我行具有豐富的債轉股業務經驗,參與了大量具有強大市場影響力和示範效應的項目,在業界具有領先地位。   四、開辦條件   具備相應業務資格的各類法人客戶均可辦理。   五、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REITs業務   一、業務簡述   REITs業務包括基礎設施公募REITs和交易所類REITs業務。   根據證監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證監發[2020]54號)的規定,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同時符合下列特徵的基金產品:   1. 8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於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並持有其全部份額;基金通過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持有基礎設施項目公司全部股權;   2. 基金通過資產支持證券和項目公司等載體(以下統稱特殊目的載體)取得基礎設施項目完全所有權或經營權利;   3. 基金管理人主動運營管理基礎設施項目,以獲取基礎設施項目租金、收費等穩定現金流爲主要目的;   4. 採取封閉式運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合併後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額的90%。   交易所類REITs業務是由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爲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權益形式投資底層資產,以基礎資產的租金收入或公共服務收入爲現金流來源,在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BS)。   二、適用對象   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發行要求應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0]586號)的相關要求。   交易所類REITs適用對象包括經營性物業和基礎設施。   三、特色優勢   牌照優勢:工商銀行集團已經持有基礎設施基金髮行的主要牌照,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專項計劃管理人(工銀瑞投)、基金/專項計劃託管人(工商銀行);   資金優勢:工商銀行作爲國內最大的綜合性商業銀行,可利用理財資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和養老金、社保資金參與REITs業務;   綜合服務優勢:工商銀行可以根據客戶需求提出有針對性的REITs發行方案,併發揮集團優勢,協助REITs發行;可以提供資金監管和託管服務以及REITs銷售服務。   四、開辦條件   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發行條件應符合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政策文件的要求。   交易所類REITs的發行條件應符合交易所相關政策文件的要求。   五、服務渠道   各級投資銀行業務主管部門。   六、收費標準   雙方協商後,簽訂股權融資財務顧問協議。按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應的財務顧問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