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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分行 > 特色業務 > 國際業務 >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貿易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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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貿易融資業務,係指中國工商銀行陝西分行鍼對已投保出口信用的企業(承保的保險公司須與工行簽有合作協議),憑藉獲得出口信用保險單的賠款權利,對企業有追索權的融資行爲。

  一、業務範圍:
  
  (一)支付方式爲信用證(L/C)或者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銷(O/C)等;
  
  (二)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經過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可擴展至360天。

  二、必備條件:
  
  (一)企業須具有出口經營權;
  
  (二)出口貨物已出運並已取得有關單據。企業已全面、恰當的履行銷售合同規定的賣方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出口產品的質量、數量問題,裝船期、港口、轉運等因素;
  
  (三)企業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持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有效保險單及保險公司批覆的有效買方信用險限額;
  
  (四)企業按照《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施保範圍向保險公司申報出運並交納相應的保險費;
  
  (五)企業同意將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單有關權益轉讓給工行,並與保險公司及工行簽訂三方的《賠款轉讓協議》;
  
  (六)未發現存在保險公司除外責任範圍內的風險;
  
  (七)工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操作流程:
  
  (一)企業與工行及保險公司簽訂一式三份的《賠款轉讓協議》;
  
  (二)企業向工行提出敘作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貿易融資業務申請並提交融資申請書,與工行簽訂《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貿易融資協議》、《代理索賠協議》(或索賠權轉讓協議),並將空白的《索賠申請書》、《可能損失通知書》等保險公司在提賠時要求提供的有關文件蓋章後留存在工行;
  
  (三)企業向工行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承保情況通知書》、保險單(含報單明細表、保險費計算書、國家分類表)複印件、買方信用限額審批單正本、保費收據、出口申報單,對於出口企業在某一方買方限額項下就多筆出口的融資申請,企業應就每筆融資向工行出具《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情況通知書》;
  
  (四)企業應向工行提供出口合同、發票、貨運單據、質檢單、出口報關單、裝箱單、提單、貨運保險單、產地證、銀行往來函電、貿易往來函電。
  
  (五)企業已向保險公司交納最低保險費。
  
  (六)賒銷O/A項下的融資,企業應在貿易合同中加入條款,註明回款路徑,並明確回款應匯入工行指定賬戶。
  
  (七)其他材料。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