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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印發《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辦發〔2018〕22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黃金交易所:

  爲加強對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黃金積存業務,維護市場秩序,防範黃金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人民銀行制定了《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請上海黃金交易所將本通知告知黃金市場參與主體。

  附件: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對黃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黃金積存業務,防範黃金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黃金積存,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與客戶的約定,爲客戶開立黃金賬戶,記錄客戶在一定時期內存入一定重量黃金的負債類業務。

  黃金積存產品最小業務單位爲1克。

  第三條 黃金積存業務僅限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開辦,開辦此業務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當有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客戶所積存的黃金可以從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處購買。黃金積存業務應當支持客戶提取實物黃金或將黃金賣出獲得相應的貨幣資金。

  第五條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對黃金積存產品進行定價時,可參考上海黃金交易所價格或市場上其他公允價格確定。

  第六條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當將黃金積存業務納入資產負債表管理。

  第七條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自身黃金業務狀況,建立黃金積存業務實物黃金備付管理制度,加強對實物黃金流動性的管理,滿足客戶提取實物黃金的需求。

  第八條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應當做好風險管理工作,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和市場情況,選擇上海黃金交易所等黃金市場或委託具有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平盤。

  第九條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可通過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統稱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或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要符合《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辦發〔2018〕221號文印發)的規定。

  第十條 開辦黃金積存業務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黃金市場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2〕238號)要求進行備案。通過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備案,還要符合《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的宣傳口徑,應與開發黃金積存產品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官方網站或移動終端的宣傳口徑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不得將代理銷售黃金產品這一事項用於宣傳本機構或其他機構的任何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在開展黃金積存業務時,要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提示黃金積存業務風險。

  第十四條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要保護客戶信息安全。

  第十五條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代理銷售黃金積存產品的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應遵守外匯管理、支付清算結算、黃金進出口、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黃金積存業務進行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的,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不符合本辦法要求且已開辦黃金積存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於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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