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爲拓寬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渠道,促進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保值增值,豐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者類型,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 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章,現就企業年金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等業務。
二、企業年金基金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三、企業年金基金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其受託人應委託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代理企業年金基金分別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 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和開立債券託管賬戶,賬戶名稱爲“託管人XX公司企業年金計劃XX組合”。申請時應提交 以下材料: (一)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人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的委託書複印件。 受託人委託託管人申請開立債券託管賬戶的委託書複印件。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含登記號)複印件。 (三)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持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受託人與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簽訂的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複印件。 (五)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企業年金基金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其受託人應委託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與結算代理人簽訂債券結算代理協議,有關業務比照金融機構法人辦理 。 結算代理人應代理企業年金基金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託管賬戶,賬戶名稱爲“託管人XX公司企業年金計劃XX組合”。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資管理人與結算代理人簽訂的債券結算代理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含登記號)複印件。 (三)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持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受託人與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簽訂的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複印件。 (五)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債券託管賬戶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每個投資組合開立。單個企業年金計劃開立的債券託管賬戶不得超過10個。
六、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審覈後,按規定的程序辦理交易聯網手續和債券託管賬戶的開戶手續。
七、企業年金基金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在聯網手續和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 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上海地區的,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備案材料如下: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含登記號)複印件。 (二)受託人與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結算代理人簽訂的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和債券結算代理協議等複印件。 (三)同業中心出具的聯網通知書和中央結算公司出具的開戶通知書複印件。
八、企業年金計劃變更或終止及企業年金基金受託人、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發生變更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根據受託人授權及時辦理企 業年金基金債券交易聯網和債券託管賬戶的變更或撤銷。 企業年金基金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上海地區的,報告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相關變動情況。
九、同一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及其他資產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同一企業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資組合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十、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結算代理人在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的債券投資、交易、結算等相關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管理規定。
十一、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控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工作,做好企業年金基金交易、結 算的日常監測工作,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二、企業年金基金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於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20日前向勞動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提交有關企業年金基金債券投資、交易情況的半年度和年度書面報 告。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