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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報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各基金管理機構:

  爲維護企業年金計劃委託人與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企業年金市場的監管,規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報告行爲,依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社部令第20號)和《企 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社部令第23號),現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報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於企業年金基金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和在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理事會。

  二、本通知所稱報告是指受託人(包括企業年金基金法人受託機構和企業年金理事會,下同)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向委託人報告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情況;賬戶管理人向受 益人報告企業年金權益情況;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分別向受託人報告企業年金賬戶管理、託管和投資管理情況;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向社會保障 行政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和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的原則,依據本通知要求,認真、規範地履行報告義務。

  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報告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終止報告。

  五、定期報告

  (一)受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計劃管理季度報告;在年度結束後50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計劃管理年度報告。

  受託管理定期報告內容包括:

  1計劃基本信息;

  2計劃變動信息;

  3計劃賬戶管理信息;

  4計劃投資管理信息;

  5計劃財務信息;

  6計劃受託管理情況;

  7受託合同約定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8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賬戶管理人在年度結束後50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提交企業年金權益年度報告。

  企業年金權益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1參加計劃成員的基本信息;

  2個人繳費及權益歸屬信息;

  3個人權益資產信息;

  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計劃賬戶管理季度報告、企業年金計劃託管和財務會計季度報告、經 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季度報告;在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計劃賬戶管理年度報告、企業年金計劃託管和財務會計年度報 告、經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年度報告。

  1賬戶管理定期報告內容包括:

  (1)賬戶管理人基本信息;

  (2)計劃賬戶信息;

  (3)計劃資產信息;

  (4)計劃賬戶管理情況;

  (5)賬戶管理合同約定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託管定期報告內容包括:

  (1)託管人基本信息;

  (2)計劃財務信息;

  (3)計劃託管情況;

  (4)投資監督情況;

  (5)託管合同約定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投資管理定期報告內容包括:

  (1)投資管理人基本信息;

  (2)投資組合信息;

  (3)投資組合管理情況;

  (4)投資管理合同約定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受託人應當在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抄報其備案計劃的基金管理年度報告。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 管理人應當在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報告;受託人應當在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 當地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情況報告。

  1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報告內容包括:

  (1)受託人基本信息;

  (2)受託管理業務總體情況;

  (3)受託管理業務統計信息;

  (4)重大事項說明;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報告內容包括:

  (1)賬戶管理人基本信息;

  (2)賬戶管理業務總體情況;

  (3)賬戶管理業務統計信息;  

  (4)重大事項說明;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報告內容包括:

  (1)託管人基本信息;

  (2)託管業務總體情況;

  (3)託管業務統計信息;

  (4)重大事項說明;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4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報告內容包括:

  (1)投資管理人基本情況;

  (2)投資管理業務總體情況;

  (3)投資管理業務統計信息;

  (4)重大事項說明;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六、臨時報告

  (一)臨時報告事項包括: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減資、分立、合併、解散、依法被撤銷、決定申請破產;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主要股東、重大股權變動、註冊地、註冊資本、公司名稱變動;

  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直接負責企業年金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4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重大經營損失;

  5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企業年金從業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受到監管機構處罰;

  6涉及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訴訟或仲裁;

  7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運作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

  8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

  9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變動;

  10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運作中有違反相關合同的行爲;

  11有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受到重大影響的其它事項;

  12合同約定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13法律、法規規定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二)當出現(但不限於)上述事項時,受託人應當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報告。

  (三)當出現(但不限於)上述事項時,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事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受託人報告。

  (四)當出現上述第1、2、3、4、5、6、7項事項時,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 障部報告。

  (五)當出現上述第6、7、8、9項事項時,受託人應當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臨時報 告應包括事項發生的時間、內容、原因等。  

  七、終止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終止,受託人應按本通知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情況報告;賬戶管理、託管、投資管理合同終止 ,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分別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內容,分別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賬戶管理、託管、投資管理情況報告。報告應當在合同終止日 後40個工作日內提交,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同時說明終止合同原因、未盡事項及處理建議等。

  (二)企業年金計劃終止,受託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清算,自清算工作完成後3個月內,向該計劃備案的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受益人提交經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清算報告。

  八、報告應當以書面文本、電子文本或約定的其他方式,報送本通知規定的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和相關監管機構。給受益人的權益報告,也可採取網上查詢的方式提供 。

  九、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和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制度,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企業年金信息報告工作。專門人員的姓名、聯繫電話、電子郵件、圖文傳真 等信息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十、本通知涉及的報告接受方對報告中涉及的企業年金業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十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和企業年金理事會的報告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違反本通知規定或報告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或在媒體上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公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進行處理,並抄送相關行業監管部門。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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