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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分行 > 最新業務 > 結算與現金業務 > 實物黃金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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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業務簡述
  實物黃金租賃業務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法人客戶(含小企業客戶,以下簡稱承租人)向銀行租賃黃金,並按照合同約定以人民幣形式支付租賃費,到期歸還等額黃金的業務。租賃標的爲可在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牌交易、交割的標準黃金金條或金錠。例如:Au9999指成色爲99.99%、標準重量爲一公斤的金錠。租賃的實物黃金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實現交付、歸還。根據承租人生產經營週期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單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二、適用對象
  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會員或會員代理的客戶,包括:
  1.產金企業:如礦山、精煉公司等。
  2.用金企業:包括金製品加工、銷售公司,工業用金企業等。
  3.其他與黃金生產經營相關的法人客戶。

  三、業務特色
  1.滿足承租人日常生產經營需要。
  2.有效規避黃金價格波動風險。
  3.優化融資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合理降低承租人融資成本。

  四、服務渠道
  工商銀行各開辦對公融資業務的分支機構。

  五、費用標準
  租賃費=黃金租賃重量×日黃金租賃費率×租賃天數×計費定盤價。

  六、還金來源
  可接受以下三種來源的黃金:
  1.承租人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購入的黃金。
  2.承租人運至交易所交割倉庫並完成入庫手續的黃金(承租人是上海黃金交易所認證的金錠提供商的情況下)。
  3.承租人按還金日上海黃金交易所對應品種最高價向工商銀行購入的黃金。

  七、開辦流程
  首次辦理前:
  1.申領當地人民銀行貸款卡。
  2.與工商銀行建立信貸關係,並完成相應的評級、授信。 
  3. 尚未在上海黃金交易所開立帳戶的,與工商銀行簽訂相關代理協議並開立交易賬戶。
  辦理租賃業務:
  1.承租人提出申請。
  2.銀行進行內部審批。
  3.銀企簽訂合同,承租人提交相關業務憑證。
  4.雙方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完成實物黃金的租借交付,承租人可提取或交易租借黃金。
  5.承租人按期支付租賃費用。
  6.到期雙方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完成實物黃金的租借歸還。

  八、注意事項
  1.符合工商銀行信用貸款條件的承租人可辦理信用方式的實物黃金租賃業務,其他承租人應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擔保。
  2.符合工商銀行循環貸款條件的承租人可辦理循環實物黃金租賃業務。
  3.符合工商銀行再融資業務規定的承租人可辦理到期當日續租業務。

  九、名詞解釋
  租賃費以人民幣形式支付,租賃費率在單筆租賃期間內固定。計費定盤價爲交付日前一日上海黃金交易所對應品種黃金的收盤價格。


(201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