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年金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
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的,或者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原受託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託機構管理。
職工出國(境)定居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