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爲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始於1951年2月23日政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這是一個包括養老、疾病、工傷、生育等多方面內容的綜合性社會保險法規,其中的養老保險條例標誌着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初步建立,覆蓋範圍是全國城鎮職工。從歷史沿革來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劃分爲國家保險模式(1951-1986年)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1986年至今)兩個大的時期,前一個時期與計劃經濟相適應,後一個時期與市場經濟相適應。
一、國家養老保險模式時期(1951-1986年)
這一時期又分爲統籌保險和單位保險前後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帶有全國統籌互濟性質的養老保險,後一階段統籌互濟性質沒有了,退化爲各自爲政的單位養老保險。這兩個階段的養老保險制度都帶有國家養老保險模式的共同特徵,即現收現付制、個人不繳費、與就業和工資相關聯、企業與機關各成系統,其基本體系框架如下:
覆蓋範圍:有工人職員100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及其職工;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員工。
經費來源:企業負責、政府擔保、個人不繳費。(1969年以前的企業繳費,所有福利費總費率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3%,其中70%留存本企業工會,30%上交全國總工會作爲調劑金)
資格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工人,男性60歲,女性50歲;幹部(機關事業單位),男性60歲,女性55歲。特殊行業或特殊工種退休年齡可提前,高級官員和專家等退休年齡可延長。
保險待遇:養老金與工齡和工資掛鉤。一般情況下,企業工人連續工齡滿20年,最高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爲75%;國家機關員工,工齡滿35年,最高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爲88%。事業單位員工,其養老金工資替代率最高達90%(工作滿35年)。工齡20/35年以下,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相應遞減。
公務員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等4項,事業單位員工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等2項。國家機關員工和事業單位員工養老金構成不同,保險待遇也有區別。國家機關員工退休後,養老金構成除了其退休前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的100%,還有其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總和的一定比例;事業單位員工退休後,按照其基礎工資與崗位工資總和的一定比例給付養老金。
二、“統賬結合”養老保險模式時期(1986年至今)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模式的建立有一個過程,這個時期又分爲以下三個階段:
(一)醞釀與準備階段(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
1984年廣東東莞、江門進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試圖突破單位保險的框架;1985年1月,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發佈《關於做好統籌退休基金與退休職工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統籌養老金有了明確的國家政策;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頒佈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國有企業新招工人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並首先在勞動合同制工人中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這兩個法規因擺脫了單位保險、第一次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而具有開啓我國養老保險新時代的標誌性意義;1991年6月,國務院頒佈《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正式宣告“國家養老模式”時代的結束,我國從此開始建設“三支柱”養老保險安全網;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建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1995年3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全國範圍內開始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與完善階段(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至2005年)
1997年,通過總結各地試行經驗,權衡各方利弊,國務院頒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正式向全國推廣“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這是一項在我國社會保障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規,標誌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僅是養老保險制度)發生了革命性變化,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2000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調整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兩個賬戶的比例,企業繳費全部進入統籌賬戶,不再支援個人賬戶。
2002年,民政部發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開始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005年12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其中有兩個重要變化:一是調整養老金計發辦法,更加註重與繳費掛鉤;二是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開始納入養老保險範圍,並正式明確企業繳費按繳費工資20%入統籌賬戶,個人按繳費工資8%入個人賬戶。
(三)深化改革階段(2005年至今)
2009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試點階段實行縣級管理,意見要求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2011年,爲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國務院頒佈了《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試點階段實行縣級管理,部分地區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我國養老保障制度體系的完善工作,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不斷推進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化改革,促進制度更加成熟與健全,提升老齡化社會治理的綜合能力,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共享性、適應性及協同性得到穩步增強和提升。2014年和2015年,爲進一步擴大參保覆蓋面,人社部相繼發佈關於“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的通知(《關於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的通知》和《關於組織開展全民參保計劃擴大試點地區申報工作的通知》),該計劃的實施,有助於提升養老保險繳費徵繳力度,更好地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應保盡保、應收盡收;爲進一步優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結構體系的優化,2015年,國務院辦公室印發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爲進一步給企業減負,更好地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 2015年,人社部頒發了《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保基本”屬性,並給予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等補充性養老保險更多的發展空間;在人口流動大背景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較低的現狀下,爲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權益,2013年和2016年,人社部相繼發佈了《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和《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不斷適應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在轉移接續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新阻力;爲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協同發展,2013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目的在於更好地發揮基本養老制度的保基本功能,儘可能滿足退休人員對養老服務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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