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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有哪些區別?
 

  企業年金被稱爲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企業職工福利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

  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從實施主體看,基本養老保險是政府通 過立法方式強制實施的,並由政府有關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和運作。而企業年金是由企業和職工自主決定建立的,政府一般對企業年金不直接承擔責任,政府對企業年金的作用主要 體現在立法、稅收和監管等方面。

  從保障目標看,基本養老保險是爲了保障廣大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標準和保障水平相對較低;而企業年金是爲了提高職工 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彌補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的不足。

  從繳費方式看,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繳費標準和繳費水平由政府統一規定,並強制實施;而企業年金的繳費 方式和繳費標準則由企業和職工自行決定,自願建立。

  從籌資方式看,基本養老保險採用現收現付加部分積累的方式,通過代際贍養提供養老保障;而企業年金採取個人 賬戶完全積累方式,實行個人保障。

  從運作模式看,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社保機構統一管理運作;而企業年金則是採用市場化方式,委託給專業機構進行管理和運作。

  從支付保證看,由於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因此財政對基本養老金的最終支付給予擔保;而企業年金由企業和職工自願建立,因此企業和職工要自行承 擔企業年金基金運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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