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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行 > 最新業務 > 貿易融資業務 > 進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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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產品介紹
  信用證項下進口押匯是指銀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在與其達成信用證項下單據及貨物所有權歸銀行所有的協議後,銀行以信託收據方式向其釋放單據並先行對外付款的融資行爲。
  工行只辦理在工行開出信用證項下的進口押匯業務,並需按照工行規定格式填制進口押匯申請書、進口押匯協議和信託收據等要件。

  二、客戶辦理業務流程
  1. 申請人在開立信用證時或信用證付款到期日前向工行提交《進口押匯申請書》,申請辦理進口押匯業務;
  2. 對具備資信條件的企業,經由信貸部門信貸審查通過後,與工行簽訂《進口押匯協議》和《信託收據》,並交由國際業務部門審覈辦理;
  3. 進口押匯到期時,企業應主動歸還工行押匯本息或提前申請辦理進口押匯展期。

  三、辦理業務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工行進口押匯業務與進口開證業務使用同一筆授信額度,無須佔用額外授信額度。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