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三資企業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允許保留外匯的境內企事業單位均可開立外匯賬戶。
二、辦理條件 單位在向銀行申請開戶時應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 外匯登記證 2. 營業執照正本及複印件 3. 預留銀行的印鑑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 企業的法人代碼證 5.開戶申請 6. 外商投資企業開立資本金需提供由外管局簽發的開戶覈准件
三、業務功能 1. 下列外匯可存入本存款賬戶 (1)由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匯入、攜入或寄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如爲外鈔,需按當日的外鈔買入牌價和外匯賣出牌價套算成外匯入賬。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幣票據,需經銀行辦理託收,收妥後方可入賬。 (2)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保存的外匯。 (3)外商投資企業所持有的外匯。 (4)國外金融機構持有的外匯。 (5)其他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外匯。 2. 本賬戶的存款幣種 美元、港幣、日元、英鎊、歐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新加坡元等,以其他外幣存入,按存入日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上述任意一種貨幣入賬。 3. 本賬戶的其他功能 (1)可匯款至境外。匯出款項的貨幣種類原則上應與外幣存款的貨幣種類相同,如匯出其他種類貨幣的外匯,按外匯買賣辦理。 (2)可轉入本單位在存款銀行或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其他外幣存款賬戶。 (3)根據存款單位所屬人員的離境需要,可憑有關證明酌情提取外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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