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證監會制定發佈《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管理規定》緊緊圍繞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主線,堅持“趨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監管、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市場通常稱爲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方位、系統性規定,是強化市場交易行爲監管的重要舉措。
據悉,《管理規定》旨在落實《證券法》關於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的規定,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管理規定》共7章32條,強調七大核心要點:
一是明確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和總體要求。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爲,相關活動應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
二是明確報告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按規定報告賬戶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信息、軟件信息等信息,並落實“先報告、後交易”要求,在履行報告義務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證券公司的客戶應向證券公司報告,證券公司對客戶報告信息覈查無誤的,及時向客戶確認,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證券公司和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投資者履行報告義務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三是明確交易監測和風險防控要求。在加強交易監控方面,證券交易所對申報速率高、撤單頻率快、導致多隻證券交易異常或市場運行異常等異常交易行爲實施重點監控,並規定具體標準。同時,進一步壓實證券公司客戶管理職責。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委託協議,加強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爲監控,配合證券交易所採取相關措施。在明確合規風控要求方面,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應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和合規風控制度,合規風控有關責任人員應履行相應職責。針對相關突發性事件,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等應當及時採取暫停交易等措施。
四是加強信息系統管理,明確對程序化交易相關的技術系統、交易單元、主機託管、交易信息系統接入等監管要求。
五是加強高頻交易監管。明確高頻交易的定義,並從報告信息、收費、交易監控等方面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
六是明確監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的,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根據規定採取管理措施,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七是明確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納入報告管理,執行交易監控標準,其他管理事項參照適用本規定,具體辦法由滬深證券交易所制定,另行公佈。
《證券法》第45條規定:“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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