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戶:
您好!歡迎使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信用卡!
客戶成功啓用指定工銀信用卡產品(包括工銀黑金卡、工銀白金卡(不含簡約白金卡)、航空聯名卡、企業公務卡、工銀運通卡及其他指定集團被保險人的個人金卡/普卡),便可免費獲得中國工商銀行爲客戶投保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險保險。
本服務手冊將詳細介紹客戶的保險利益、保險責任以及其它有關事項,請您詳閱。 一、投保方式
一、投保方式
客戶成功啓用指定工銀信用卡產品(包括工銀黑金卡、工銀白金卡(不含簡約白金卡)、航空聯名卡、企業公務卡、工銀運通卡及其他指定集團被保險人的個人金卡/普卡),便可免費獲得中國工商銀行爲客戶投保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險保險。
二、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活動期內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爲其投保交通意外保險的且持有指定工銀信用卡的被保險人,包括主、副卡持卡人。
三、保險責任有效期限
保險期限爲被保險人啓用指定工銀信用卡產品(工銀黑金卡,工銀白金卡(不含簡約白金卡),航空聯名卡,企業公務卡、工銀運通卡及其他指定被保險人),可免費獲得其名下最高等級信用卡(卡片須爲正常狀態)對應的交通意外險保險權益,存量被保險人保險期限2024年7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新增被保險人保險期限自符合條件次月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四、最高保險金額
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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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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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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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卡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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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合法客運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導致的身故或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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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1000萬元 火車:200萬元 輪船:200萬元 汽車: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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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被保險人
(不含簡約白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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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合法客運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導致的身故或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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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400萬元 火車:10萬元 輪船:10萬元 汽車: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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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知音牡丹信用卡
南航明珠牡丹信用卡
牡丹海航信用卡
工銀東航信用卡
工銀運通卡
中國工商銀行指定的公務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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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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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飛機發生意外導致的身故或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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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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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卡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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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飛機發生意外導致的身故或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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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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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費用
本項保險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爲持卡人提供的一項服務,您無需另行付費。
六、保險人
保險人是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七、保險內容
(一)保險責任
1.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2.意外殘疾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導致身體傷殘的,保險人依據保險人認可的專業鑑定機構按《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評定的傷殘等級所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乘以本保險合同所載明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身故、傷殘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等級評定,並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本條所稱《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即原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保監發〔2014〕6號,標準編號爲JR/T0083-2013,以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如該標準進行更新,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國家規定或執行的最新傷殘鑑定標準爲準。
保險人所負給付本款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本款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爲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保險金達到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時,本款對應項保險責任終止。
(二)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險人身故或者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爲;
(2)因被保險人惡意行爲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3)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4)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5)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6)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2.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2)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3)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4)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三)保險事故通知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覈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覈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或連帶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或連帶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或連帶被保險人爲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公安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連帶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的材料;
(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2、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保險金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或連帶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出具的連帶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5)交通事故證明;
(6)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的材料。
3、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的證明資料。
4、客戶理賠追溯期限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提出索賠請求。交通意外險的索賠時效爲三年,有效期限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超過三年期限,如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將被視爲放棄權利。
八、賠付方式
在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效內將保險金轉入受益人賬戶。
九、名詞解釋
意外傷害: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或行使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乘坐:從踏入機艙、車廂或者甲板時開始,至離開機艙、車廂或者甲板時終止,但不包括中途離開交通工具期間。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反保險欺詐提示
誠信是保險合同基本原則,涉嫌保險欺詐將承擔以下責任:
(一)刑事責任: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可能會受到拘役、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處罰。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故意提供 虛假的證明文件,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二)行政責任: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會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故 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也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十一、服務電話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報案諮詢電話:95590
十二、附加說明
有關保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備的《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持卡人團體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爲準。
附件一:《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卡持卡人團體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批單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構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在投保人處依法開設合法、有效賬戶的銀行卡持有人,可作爲本合同的主被保險人。主被保險人的能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子女、配偶及配偶各方的父母,經保險人同意,可作爲本保險的連帶被保險人。
主被保險人和連帶被保險人統稱或者泛稱爲“被保險人”,單稱或者特稱爲“被保險人本人”、“該被保險人”或者“每一被保險人”。
第三條 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併合法經營銀行卡業務的組織機構,可作爲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爲受益人。被保險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爲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爲數人的,應當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繼承的法律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出具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對因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除歸咎於保險人過錯的外,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意外傷殘保險金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本合同保險責任分爲A類、B類、C類、D類、E類和F類,供選擇投保:
保險責任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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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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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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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或者乘坐非經營客運機動車期間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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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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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非經營客運機動車期間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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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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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經營客運機動車期間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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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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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經營客運軌道交通期間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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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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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經營客運輪船期間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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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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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經營客運民航班機期間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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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各類保險責任對應的保險事故分別如下:
A類——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駕駛或者乘坐非經營客運機動車期間,在車廂內遭受意外;
B類——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乘坐非經營客運機動車期間,在車廂內遭受意外;
C類——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乘坐經營客運機動車期間,在車廂內遭受意外傷害;
D類——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乘坐經營客運軌道交通期間,在車廂內遭受意外傷害;
E類——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乘坐經營客運輪船,自踏上甲板起至離開甲板期間遭受意外;
F類——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乘坐經營客運民航班機,自通過機場安全檢查時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機艙門期間遭受意外;
第六條 若被保險人遭受與其投保的保險責任對應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按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一)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被保險人自遭受該保險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事故爲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險人按相應保險責任種類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該保險事故而下落不明,後經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相應保險責任種類該被保險人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但若該被保險人生還,保險金申請人應當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給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然後本合同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應當視爲未因該次宣告死亡而終止;保險金申請人未在三十日內退還的,保險人有權追索。
被保險人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險人根據本合同針對其已給付相應意外傷殘保險金的,意外身故保險金應當扣除已給付金額。
(二)交通工具意外傷殘
被保險人自遭受該保險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事故爲直接、完全原因而導致《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以下簡稱“《評定標準》”)所列傷殘之一的,保險人按照“相應保險責任種類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該傷殘程度在《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傷殘給付比例”計算給付交通工具意外傷殘保險金。若至該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該被保險人的傷殘程度仍未完全確定,保險人根據該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該被保險人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交通工具意外傷殘保險金。
傷殘程度在《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爲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爲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爲10%,每級相差10%。
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保險人根據《評定標準》規定的多處傷殘評定原則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果在該次意外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照合併後的傷殘程度在《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給付比例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在《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傷殘等級的傷殘保險金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傷殘保險金。
保險人根據本合同針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和交通工具意外傷殘保險金,累計以相應保險責任種類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爲上限,當達到該限額時,本合同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該保險責任種類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於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險人身故或者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的自我傷害或者自殺,但是被保險人自殺時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險人猝死;
(四)被保險人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拒捕,因挑釁或者故意行爲導致爭執、打鬥而引發意外或者因此被攻擊、被傷害或者被殺害;
(五)未遵醫囑而私自服用、塗用或者注射藥物,藥物過敏,細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導致的傷口感染不在此限),醫療事故;
(六)懷孕(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導致的併發症,但意外所致的流產或者分娩不在此限;
(七)非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八)任何生物、化學、核武器,核能裝置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者輻射;
(九)恐怖活動或者邪教組織活動。
第八條 在下列任何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期間或者被判入獄期間;
(二)被保險人精神和行爲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佈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1)》界定的爲準)或者癲癇發作期間,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間;
(三)被保險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駕駛超載機動交通工具或者機動交通工具超載;
(六)交通工具用於軍事、競賽、特技、表演、探險、處理爆炸物;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者武裝叛亂期間。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九條 每一被保險人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爲“駕駛或者乘坐非經營客運機動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乘坐非經營客運機動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乘坐經營客運機動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乘坐經營客運軌道交通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乘坐經營客運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乘坐經營客運民航班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在本合同中載明。
第十條 保險費由保險人在承保時計算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保險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具體起訖時間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在本合同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保險人認爲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本保險條款“保險金申請與給付”部分約定的保險金申請證明和資料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覈定,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覈定結果通知保險金申請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保險金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覈定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保險金申請人提供的本保險條款“保險金申請與給付”部分約定的保險金申請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當在本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交清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生效。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本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不在此限。
前款約定的“未及時通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通知遲延。
第十九條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訊地址變更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及時通知的,保險人按本合同所載的投保人的最後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或其他文件,均視爲正確送達。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批單;
(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若保險金申請人系受託申請,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和授權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四)公安機關或其他政府主管機關、適格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五)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的,除第(一)至(四)項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
1.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
2.公安機關或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若被保險人爲宣告死亡,則提供宣告死亡判決書;
(六)申請意外傷殘保險金的,除第(一)至(四)項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二級以上(含)醫療機構或者司法鑑定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出具的傷殘程度鑑定診斷書;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導致保險人無法覈實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無法覈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收到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或信息的,保險人有權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進行調查和檢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應當儘量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以現行法律規定爲準。
保險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三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在不違反法律和監管規定的情況下,可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在本合同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加以批註或者出具批單後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變更書面協議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若發生歸於本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約定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保險人退還相應現金價值。
第二十五條 在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本合同,保險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已給付保險金,或者已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但是尚未給付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是受益人放棄保險金請求權的不在此限。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書;
(二)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批單;
(三)投保人身份證明;
(四)保險費發票或者收據;
(五)保險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關證明和資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二十四時或者通知書上載明的合同終止時間(以較晚者爲準)終止。自收到前款約定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保險人退還相應現金價值。
爭議處理與法律適用
第二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本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與本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釋義
意外傷害: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或行使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指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保監發[2014]6號)並經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備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編號JR/T 0083—2013。
乘坐:從踏入機艙、車廂或者甲板時開始,至離開機艙、車廂或者甲板時終止,但不包括中途離開交通工具期間。
經營客運機動車:指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爲目的的機動車。
經營客運軌道交通:指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爲目的的火車、地鐵、輕軌、有軌電車、磁懸浮。
經營客運輪船:指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爲目的客船、渡船、遊船。
經營客運民航班機:指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爲目的的民航班機。
自我傷害:被保險人主動造成的、或被保險人明知或可預知風險可能發生而不進行規避導致自身肢體傷害或機能損傷的行爲。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症狀後較短時間內發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以醫院的診斷或公安機關的鑑定爲準。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恐怖活動: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爲: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爲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在人體血液或者其它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牀症狀或者體徵的,爲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牀症狀或者體徵的,爲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爲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爲AIDS。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管制藥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爲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者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者超過道路交通法規規定的標準。
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一)無駕駛證駕駛或者持有效期已屆滿的駕駛證駕駛;
(二)駕駛的機動交通工具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三)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機動交通工具,實習期內駕駛機動交通工具牽引掛車;
(四)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以及駕駛證被暫扣、扣留、吊銷或者註銷期間駕駛機動交通工具;
(五)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六)在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交通工具的其他情況下駕駛機動交通工具。
無有效行駛證:包括下列任何情形:
(一)機動交通工具被依法註銷登記;
(二)機動交通工具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者臨時號牌或者臨時移動證;
(三)機動交通工具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檢驗未通過,未依法按時進行或者通過安全技術檢驗。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淨保費×(1-m/n),其中,m爲已生效天數,n爲保險期間的天數,已生效日數亦即保險責任期間已經過日數(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淨保費=保險費×(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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