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戶:
您好!歡迎使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本服務手冊將詳細介紹工銀信用卡旅行不便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責任以及其它有關事項,請詳閱。
一、投保方式
持卡人成功啓用指定工銀信用卡產品(包括工銀黑金卡、工銀白金卡(不含簡約白金卡)、航空聯名卡、企業公務卡、運通商務卡、指定集團被保險人的個人金卡/普卡),便可免費獲得中國工商銀行爲持卡人投保的旅行不便險(包括航班延誤、行李延誤、行李丟失)保險權益。
持卡人需要使用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支付本人的全額飛機票款或不低於80%的旅行團費,方可申請當次航班旅行不便保險賠付(全額飛機票款包括打折機票,例如機票原價1000元,打折後400元,持卡人刷卡全額支付400元即滿足條件)。
二、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爲其指定信用卡產品被保險人投保旅行不便保險的工銀信用卡持卡人,包括主卡、主卡所關聯的附屬卡或副卡持有人。
三、保險金額
1、黑金卡被保險人:
航班延誤(2小時以上):
境內500元/次,境外1000元/次,全年累計5000元/年
行李延誤(2小時以上):
境內200元/次,境外500元/次,全年累計1000元/年
行李丟失(24小時以上):
境內500元/次,境外1000元/次,全年累計5000元/年
2.白金卡被保險人及其他指定信用卡產品被保險人:
航班延誤(4小時以上):
境內500元/次,境外1000元/次,全年累計5000元/年
行李延誤(4小時以上):
境內200元/次,境外500元/次,全年累計1000元/年
行李丟失(24小時以上):
境內500元/次,境外1000元/次,全年累計5000元/年
四、保險費用
本項保險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爲工銀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項服務,持卡人無需另行付費。
五、保險期限
被保險人啓用指定工銀信用卡,包括工銀黑金卡、工銀白金卡(不含簡約白金卡)、航空聯名卡、企業公務卡、運通商務卡、指定集團被保險人的個人金卡/普卡(指定集團被保險人具體事項依據前期相關簽報和協議或者由相關業務部門另行簽報請示新增指定集團被保險人)等,可免費獲得其名下最高等級信用卡(卡片須爲正常狀態)對應的旅行不便險(包括航班延誤、行李延誤、行李丟失)保險權益,存量被保險人保險期限2024年7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新增被保險人保險期限自符合條件次月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六、保險人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七、保險內容
本旅行不便保險包括航班延誤保險、行李延誤或行李丟失保險兩部分。
1、保險責任
(1)航班延誤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搭乘民航飛機旅行時,由於非旅客原因導致其搭乘的航班(以下簡稱“預定航班”)發生延誤,且連續延誤時間達到四小時及以上(黑金卡兩小時及以上),視爲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非旅客原因可包含天氣原因、機械故障和空中交通管制,具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2)行李延誤或行李丟失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搭乘民航飛機出行時交由航空公司託運的隨行行李,自被保險人搭乘的班機抵達目的地之時起,超過保險單載明的約定時長後仍未到達目的地的,對被保險人爲尋回行李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3)客戶理賠追溯期限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提出索賠請求。旅行不便險的索賠時效爲三年,有效期限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超過三年期限,如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將被視爲放棄權利。
2、責任免除
(1)航班延誤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由於自身原因未乘坐預定航班;
(二)承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三)被保險人爲該次旅行預訂航班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可導致航班延誤的情況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已經發生的任何惡劣天氣、突發傳染病。
(2)行李延誤或行李丟失保險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未完成託運手續辦理;
(二)被保險人託運的行李內存在不符合託運管理規定的物品或未通過安全檢查;
(三)被保險人未取得機場或航空公司出具的有關行李延誤或丟失的證明文件。
(五)被保險人托運行李損壞或部分丟失;
(六)海關或其它政府機關的沒收、扣留、檢疫、徵收或銷燬行爲。
八、保險金的申請
(一)航班延誤:
1、被保險人身份證件的原件或複印件;
2、相關延誤材料;
3、飛機票原件或複印件;
4、被保險人的刷卡記錄(包括通過網絡、電話形式支付票款或團費的記錄)。
(二)行李延誤:
1、相關保險憑證、索賠申請書;
2、被保險人的機票及登機牌原件或複印件;
3、原始費用單據;
4、被保險人的刷卡記錄(包括通過網絡、電話形式支付票款或團費的記錄)
5、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原件或複印件;
6、被保險人乘坐班機所屬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誤行李領取時間證明或行李丟失證明正本;
7、行李票原件或複印件;
8、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在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效內將保險金轉入受益人指定賬戶。
九、名詞解釋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爲了穿着、使用、舒適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者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托運行李:指被保險人搭乘班機時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已經填開行李票的行李,不包括託運的商業貨物。
十、反保險欺詐提示
誠信是保險合同基本原則,涉嫌保險欺詐將承擔以下責任:
(一)刑事責任: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可能會受到拘役、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處罰。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故意提供 虛假的證明文件,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二)行政責任: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會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故 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也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十一、服務電話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戶提供全國報案諮詢電話:95590。
十二、附加說明
有關保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備的《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誤保險(銀行渠道專屬)條款》《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李延誤或丟失保險(銀行渠道專屬)條款》爲準。
附件一:旅行不便保險適用條款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航班延誤保險(銀行渠道專屬)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爲“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批單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含港澳臺地區,下同)依法設立並獲批發行銀行卡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機構,可作爲本保險的投保人。
投保人發行銀行卡的持卡人及其直系親屬,以乘客身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及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搭乘民航飛機的,可作爲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搭乘民航飛機旅行時,由於非旅客原因導致其搭乘的航班(以下簡稱“預定航班”)發生延誤,且連續延誤時間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起賠時間的,視爲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非旅客原因可包含天氣原因、機械故障和空中交通管制,具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延誤時間的計算可採用下列任一方式,具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一)自預定航班的原定起飛時間開始計算,直至該航班或承運人安排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實際出發時間爲止;
(二)自預定航班的原定到達時間開始計算,直至該航班或承運人安排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實際抵達目的地爲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由於自身原因未乘坐預定航班;
(二)預定航班被取消,且承運人未安排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
(三)被保險人乘坐的預定航班起飛後發生返航、備降;
(四)承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五)被保險人爲該次旅行預訂航班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可導致航班延誤的情況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已經發生的任何惡劣天氣、突發傳染病。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犯罪行爲;
(二)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劫機、恐怖活動;
(三)核子輻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爲或司法行爲。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七條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爲一年,具體起訖時間以保險單載明的爲準。
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本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認爲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一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覈定。
保險人應當將覈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約定作出覈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覈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本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保險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時起至本合同解除時止期間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賠償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或其他保險憑證;
(二)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的機票複印件和登機牌複印件或其他能證明真實乘機狀態的材料;
(四)航班延誤證明材料;
(五)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六)以被保險人爲開戶人(持卡人)的銀行賬(卡)號;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覈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覈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保險單中載明的每次賠償限額進行賠償。
保險人對保險期間內歷次事故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爲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現行法律的規定。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中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與本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解除及其相關事宜按照如下約定辦理:
(一)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當事人的解除通知送達另一方時解除。
(二)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按本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以保險費的10%爲限),保險人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三)保險責任開始後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釋義
航班:指以航空器從事乘客、郵件或貨物的公共運輸的任何定期航班。
空中交通管制:是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頒佈的飛行規則,對空中飛行的航空器實施的監督控制和強制性管理的統稱。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行李延誤或丟失保險(銀行渠道專屬)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爲本保險的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可作爲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搭乘民航飛機出行時交由航空公司託運的隨行行李,自被保險人搭乘的班機抵達目的地之時起,超過保險單載明的約定時長後仍未到達目的地的,對被保險人爲尋回行李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存在下列任何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未完成託運手續辦理;
(二)被保險人託運的行李內存在不符合託運管理規定的物品或未通過安全檢查;
(三)被保險人未取得機場或航空公司出具的有關行李延誤或丟失的證明文件。
第五條 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過失或者犯罪行爲;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爲、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爲或司法行爲;
(五)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六)被保險人托運行李損壞或部分丟失;
(七)海關或其它政府機關的沒收、扣留、檢疫、徵收或銷燬行爲。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及免賠額
第七條 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具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八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合同中載明。同時約定了免賠額和免賠率的,適用約定的免賠額和按照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二者中的高者。
保險期間
第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爲一年,具體起訖時間以保險單載明的爲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本保險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十八條的約定,認爲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覈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覈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覈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覈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時至本保險合同解除時期間的保險費。
第十七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覈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覈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或其他保險憑證、索賠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的機票及登機牌原件或複印件;
(三)原始費用單據;
(四)被保險人身份證明原件或複印件;
(五)被保險人乘坐班機所屬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誤行李領取時間證明或行李丟失證明正本;
(六)行李票原件或複印件;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覈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覈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經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予以賠償,最高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爲限。
(二)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歷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爲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它事項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本保險條款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解除及其相關事宜按照如下約定辦理:
(一)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自一方當事人的解除通知送達另一方時解除。
(二)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退還保險費。
(三)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照短期費率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本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照日比例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本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費用如涉及外幣,均以該費用發生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相應外匯基準價折算人民幣賠付。
釋義
班機:是指按規定的航線、日期、時刻定期飛行的民用航空飛機。
托運行李:指旅客交由航空公司負責照管和運輸並開具行李票的隨行行李。
附錄:短期費率表:
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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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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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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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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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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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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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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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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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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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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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月
|
十一個月
|
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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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率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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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險期間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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