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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信用卡賬戶安全險權益服務手冊
 

尊敬的客戶:

  您好!歡迎使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本服務手冊將詳細介紹工銀信用卡賬戶安全險的保險利益、保險責任以及其它有關事項,請您詳閱。

  一、保障內容

  工銀信用卡賬戶安全保險是我行爲保障客戶用卡安全,爲符合條件的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保險服務。保險期間內,若發生以下情形導致您的信用卡被他人通過銀行櫃面、或ATM機、或POS機、或第三方支付平臺、或互聯網交易、或電話交易盜取、或信用卡丟失、或手機丟失等引起的盜刷或轉賬,保險公司將爲您賠償信用卡掛失前120小時內所發生的被盜用的資金損失。在保險期間,賠付次數、信用卡賬戶不限,但單一客戶的累計賠付金額不超過單一客戶的年累計賠付限額。

  1.小額案件保障:小額案件指報案金額不超過10000元(含)的人民幣業務,且連續單筆交易金額不超過300元的業務,保障時限爲掛失前30個自然日。

  2.被保險人的信用卡丟失、被盜、被複制;

  3.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信用卡主卡及與其關聯的附屬卡或副卡持有人在被脅迫的狀態下將被保險人的銀行卡交給他人使用、或將銀行卡號及密碼透露給他人。

  二、投保條件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工銀信用卡有消費客戶,獲贈賬戶安全險保單,保障期限爲消費後T+1 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注:T指您消費當月月份。

  三、保險額度

  黑金卡500000元/人/年

  白金卡50000元/人/年

  金卡30000元/人/年

  普卡10000元/人/年

  四、保險費用

  本項保險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爲工銀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項服務,您無需另行付費。

  五、理賠流程

  申請理賠需提供以下完整理賠資料,包括:

  (一)持卡人填寫完整的《工銀賬戶安全險理賠申請表》;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回執原件(盜刷金額大於等於壹萬元以上提供) ;

  (三)索賠持卡人身份證明覆印件(雙面);

  (四)掛失時間和盜刷明細(對賬單或通過網銀等渠道打印交易流水);

  (五)持卡人信用卡卡片複印件(失竊卡無需提供);

  (六)護照有效頁(護照第一頁及非空白頁)複印件 (如境外交易需提供)。

  請您致電中國工商銀行電話服務熱線95588,並致電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電話服務熱線95590申請理賠。

  六、反保險欺詐提示

  誠信是保險合同基本原則,涉嫌保險欺詐將承擔以下責任:

  1.刑事責任: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可能會受到拘役、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處罰。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故意提供 虛假的證明文件,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2.行政責任: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會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故 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也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七、特別說明

  1. 本權益中的信用卡指:被保險人名下的工行信用卡主卡及與其關聯的附屬卡或副卡;本權益項下信用卡僅限於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發行的信用卡。

  2.您保險額度等級以您投保日持有的已經啓用的最高等級工銀信用卡等級爲準。

  3.以下情形不能獲得保險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

  (2)被保險人將信用卡或被保險信用卡綁定的手機委託、出租、轉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第三方使用; 

  (3)被保險人知曉或理應知曉卡片丟失、被竊後未立即掛失或臨時止付的;

  (4)被保險人知曉或理應知曉綁定被保險信用卡的手機丟失、被竊後未立即解除綁定的;

  (5)被保險人的信用卡或手機被其家庭成員及兄弟姐妹、家庭僱傭人員、暫居人員盜用; 

  (6)被保險信用卡、被保險信用卡綁定的手機及其相關信息(如交易密碼、驗證碼等)被他人竊取時獲得持卡人任何協助、同意或合作的;

  (7)使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發生的損失中已獲得賠償的部分;

  (8)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爲、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9)行政行爲或司法行爲。

  4.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也不負責賠償:

  (1)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續費、違約金、超限費、罰息、罰金、信用卡年費、會員費、補發新卡費、對賬單查詢工本費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間接損失或費用;

  (2)依法應由髮卡行、受理行或被保險人承擔的相關損失;

  (3)因制卡、讀卡、驗卡設備原因造成的損失;

  (4)訴訟費用、事故處理費用及其它費用;

  5.客戶理賠追溯期限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提出索賠請求。賬戶安全險的索賠時效爲三年,有效期限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超過三年期限,如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將被視爲放棄權利。

  6.該保險服務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險條款請參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盜用保險(2015)條款》及其附加險。

附件一:《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盜用保險(2015)條款》及其附加險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卡盜用保險(2015版)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爲“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批單以及其他有關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下同)經批准發行的個人銀行卡,經保險人認可,均可參加本保險,成爲本保險的被保險銀行卡。

  第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爲本保險的投保人。

  第四條 個人銀行卡的合法持卡人可作爲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銀行卡發生遺失、被搶奪、被搶劫或被盜竊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的約定時限內被他人以下列方式非法動支該卡內資金,由此造成的被保險人的資金損失,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從被保險銀行卡發行機構或自動櫃員機(ATM)提取現金或存款;

  (二)購買或租用商品或服務,包括通過互聯網和電話進行交易。

  第六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銀行卡未發生遺失、被搶奪、被搶劫或被盜竊,但該卡內信息資料被他人利用木馬程序或被釣魚網站等方式竊取或複製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的約定時限內被他人通過特約商戶銷售終端(POS)、網絡和電話將該卡內資金用於非法交易,由此造成的被保險人的資金損失,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下列任何情形下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出租、轉借被保險銀行卡;

  (二)被保險銀行卡內信息資料被他人竊取或複製時持卡人給予協助、同意或合作;

  (三)被保險銀行卡發生遺失、被搶奪、被搶劫或被盜竊後或該卡內信息資料被他人竊取、複製後,被保險人在知情情況下,不及時申請掛失或凍結,或不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第八條 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及其僱員、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

  (二)銀行計算機系統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襲擊;

  (三)銀行卡或申請銀行卡資料在發行機構、製造商、信差或郵政保管期間或在上述各方間傳遞時發生丟失或失竊;

  (四)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恐怖活動、罷工、暴動、騷亂;

  (五)行政行爲或司法行爲。

  第九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依法應由銀行承擔的損失;

  (二)由於制卡、讀卡、驗卡設備原因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銀行卡附加功能下的損失;

  (四)各種利息、費用及其他間接損失;

  (五)本合同約定的免賠額或按本合同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十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和免賠額(率)

  第十一條 每張被保險銀行卡(若爲信用卡則包括主卡和附屬卡,下同)的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二條 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爲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爲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本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認爲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覈定,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覈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作出覈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覈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程序、監管要求應當提供有關情況的不在此限。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訂立本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前款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清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銀行卡換卡後號碼變更的,投保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立即向髮卡銀行掛失或申請凍結被保險銀行卡,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否則,對於可以追回而未能追回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四)保留相關記錄,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覈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覈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索賠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正本;

  (三)損失清單;

  (四)就被保險銀行卡申請、辦理掛失或凍結的證明原件;

  (五)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六)公安機關立案證明;

  (七)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覈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覈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被保險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後滿30日,仍未追查到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或雖追查到但責任方無力償還的,對每張被保險銀行卡的損失,保險人按下列約定計算賠償:

  (一)本合同約定了免賠額的

  每次事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的資金損失-免賠額

  (二)本合同約定了免賠率的

  每次事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的資金損失×(1-免賠率)

  (三)每次事故賠償保險金最高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保險事故的,保險人累計向被保險人賠償的保險金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一次或累計賠償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時,本合同保險責任終止。

  第二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爲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本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當事人的解除通知送達另一方時解除。

  第三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前解除本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其中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按照保險費的5%計算退保手續費,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

  除法律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後解除本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日比例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不足以扣除的,投保人應當補交相應的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銀行卡被銷戶的,本合同自被保險銀行卡被銷戶之時起自動終止。

釋義

  銀行卡:指經批准由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兩種。

  被保險銀行卡:指由被保險人合法持有且在本合同中載明的個人銀行卡。

  持卡人:指合法申領銀行卡並以自己的姓名確定持卡人的被保險銀行卡所有人。

  約定時限: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自被保險人申請掛失或凍結被保險銀行卡之時開始回溯的一段時間。

  換卡:指因銀行卡到期、掛失、損壞或密碼遺忘等原因在同一銀行更換同一類別銀行卡的行爲,但不包括重新申領銀行卡。


附加第三方支付平臺盜刷保險: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卡盜用保險附加第三方支付平臺盜刷保險

(註冊號:C00001030922020081403422)

  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 被保險銀行卡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綁定快捷支付後,其支付信息在保險期間內被他人盜取、複製,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的約定時限內被他人通過該第三方支付平臺非法動支卡內資金,由此造成的被保險人的資金損失。

  上述約定不變更本保險合同中與此不相沖突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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