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大多數旅遊意外險使用以下免責條款。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
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工具或助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險人因檢查、麻醉、手術治療、藥物治療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未經保險人審覈同意,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跳傘、滑雪、滑水、滑翔、狩獵、攀巖、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蹦極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十一、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戰爭、軍事行動、恐怖行爲、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四、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心理諮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配鏡、假眼、假牙等)的費用;
十六、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
十七、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醫藥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無賠償能力的除外。
如發生以上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不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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