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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今發佈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
 

  醞釀已久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靴子”落地。6月2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我國將從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4個城市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

  所謂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2013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發佈,其中明確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在人口老齡化加速背景下,通過盤活老年人房產,將社會存量資產轉化爲養老資源,無疑是商業保險對養老保險三大支柱的又一次補充和完善,有利於豐富老年人的養老選擇。

  兩種產品類型可選

  在《指導意見》中,根據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產品分爲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以下簡稱“參與型產品”和“非參與型產品”)。

  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通過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價值增長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非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抵押房產價值增長全部歸屬於投保人。

  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養老保險處處長姚渝說,這主要是考慮到業務期限很長,從60歲開始到死亡的平均餘年裏,房地產增值情況不確定。這樣設計給了客戶兩種選擇,即選擇跟或不跟保險公司分享收益。

  住房反向抵押並非爲保險業首創或獨有。早在2011年,中信銀行就曾推出養老按揭,規定凡年滿55週歲的中老年人或年滿18歲的法定贍養人以房產作爲抵押,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養老。貸款人每月償還一部分利息或本金,貸款到期後再一次性償還剩餘本金。

  “養老年金的資金來源全部爲保險資金。無論是哪種產品類型,一旦發放的年金本息之和超過了房產拍賣的價格,保險公司是無法追償的,風險完全由保險公司來承擔。” 姚渝說,和銀行做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相比,保險公司承擔了很大風險。

  保險公司態度謹慎

  “到目前爲止,保監會還未接到相關申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說,保險公司對此積極性不高。

  根據《指導意見》,只要滿足了已開業滿5年,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等硬性條件,保險公司就能開展這項業務。綜觀保險行業,符合這些條件的壽險公司多達幾十家,但實際操作中,公司的態度頗爲謹慎。

  此前,保監會人身險部曾組織過關於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課題研究。幸福人壽、泰康人壽、合衆人壽、太平洋壽險和平安人壽等中資公司,以及中美大都會等外資保險公司參與其中。

  保險公司小心謹慎的原因顯而易見,除了上述因本息產生的利率風險外,對保險公司來說,面臨的最大風險是長壽風險和房地產波動風險。

  此前在2014中國保險業發展年會上,中國社科院副院長李揚也曾表示,在城鎮化、土地財政等多項因素影響下,房價將可能出現區域性分化,房地產存在一定風險。

  “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比現有產品要複雜得多,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控能力、政策把握能力、服務能力、精算和產品設計要求非常高。符合條件的公司都能做,但願不願意做則是另一回事了。”袁序成說。

  在預測市場前景時,袁序成說,不會一單也沒有,但整體的量也不會太大。

  基於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較大,《指導意見》還特別規定,試點期間,單個保險公司開展試點業務,接受抵押房產的評估價值合計不得超過:4%×上一年末總資產不超過200億的部分+0.2%×上一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的部分。

  充分保護消費者利益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項新生事物,社會認可度和接受度有待提升。《指導意見》對銷售人員和銷售過程都作了明確規定。

  《指導意見》規定,對銷售人員實行資格考試製度。保監會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資格考試製度。在該制度建立前,保險公司要根據自身情況,主動建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管理制度,明確銷售人員資格條件,建立培訓及考覈制度。待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資格考試製度後,從其規定。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應品行良好、業務熟練、無投訴及其他不良記錄。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及職業道德培訓,其中針對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應不短於1天。銷售人員經考覈通過後,纔可取得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銷售資格。對存在銷售誤導行爲的銷售人員,一經查實,保險公司必須取消其銷售資格。

  《指導意見》還規定,要聘請具有一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費用由保險公司和消費者共同負擔。對於參與型產品,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參與分享房產增值的方式與比例等。

  對於中途退出的消費者,《指導意見》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定期向客戶披露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年金領取情況、退保贖回價值等。對於參與型產品客戶,還應向其披露房產評估價值信息以及房產評估價值變動對年金領取金額的影響。

  “由於沒有經驗,《指導意見》顯得很原則。等試點開始後,保監會將陸續出臺監管政策,進一步細化價格、利率等問題。”姚渝說。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國保險報 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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