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簡述 指爲解決借款人因依法合規收購、儲備、整理、出讓土地等前期相關工作時產生的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土地收購、整理和儲備總成本的70%。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二、適用對象 (一)所在地區經濟發展穩定,財政狀況良好,土地市場化程度較高,房地產市場環境良好,政府負債情況合理,土地存量適中,土地收購、整理、儲備和出讓等行爲規範; (二)貸款項目符合有權部門批准的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已列入當地政府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貸款用於收購、整理和儲備的土地應爲可出讓的商品住宅、商業設施等經營性用地;貸款項目涉及農用地的,應辦妥合法的農用地轉用手續和徵地手續; (三)貸款應與具體地塊相對應,且地塊地理位置優越,具備開發建設條件,有較大增值潛力,具有良好的出讓前景; (四)借款人爲事業法人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土地收購、整理和儲備總成本的70%;借款人爲企業法人的,項目資本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 (五)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開辦條件 (一)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或受政府委託依法從事土地收購、整理及儲備工作的企業法人; (二)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覈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三)經營管理規範、財務狀況良好,能按規定向銀行報送財務報表; (四)具有貸款證(卡),並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 (五)我行評定的信用等級在A(含)以上,資本金或上級撥入資金已到位;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七)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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