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儲蓄
[外幣儲蓄存款]
[外幣七天通知存款]
[存款證明]
[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根據國家外管規定,出境人員(包括居民及非居民)攜帶外幣現鈔出境、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或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且攜帶一定金額以上外幣現鈔的,必須在出境之前辦理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我行可爲客戶辦理該項業務。
  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支付憑證(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及有價證券出入境的,無須開立《攜帶證》。

  開立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的有關外管規定: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超過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入境時,攜帶外幣現鈔5000美元以上需要向海關書面申報)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的外幣現鈔申報數額予以放行。但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應按下列要求開立《攜帶證》:
  1、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2、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3、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對於“當天多次往返者”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的特殊規定:
  1、“當天多次往返者”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攜帶外幣入境時,無論金額大小,必須向海關書面申報。
  2、“當天多次往返者”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鈔數額記錄的,首次出境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含)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攜帶外幣現鈔分別不可超過500美元(含)和1000美元(含)。
  《攜帶證》自簽發之日起30天之內一次使用有效。

  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的掛失補辦
  如果客戶的《攜帶證》不慎遺失,可回我行原簽發網點開具《補辦證明》;然後憑該證明到外匯局北京管理部辦理覈准件;最後再憑外匯局北京管理部出具的核準件到我行原簽發網點補辦《攜帶證》。

  收費標準  

  《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按每份10元人民幣計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