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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涉及風險,證券價格有時會大幅波動,價格可升亦可跌,更可變得毫無價值。投資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藉存放抵押品而爲交易取得融資虧損風險可能極大,您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您存放於有關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作爲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您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項或繳付利息。假如您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項或利息,您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您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您將要爲您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您應就本身的情況,包括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詳細考慮並決定該投資是否切合本身特定的投資需要。若有需要更應諮詢獨立之法律、稅務、財務及其他專業意見,方可作出有關投資決定。
認股證及牛熊證之價格可急升或急跌,投資者或會損失全部投資。掛鉤資產的過往表現並非日後表現的指標。閣下應確保理解認股證及牛熊證的性質,並仔細研究認股證及牛熊證的有關上市文件中所載的風險因素,如有需要,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沒有行使的認股證於屆滿時將沒有任何價值。牛熊證設有強制收回機制而可能被提早終止,屆時 (i) N類牛熊證投資者將不獲發任何金額;而 (ii) R類牛熊證之剩餘價值可能爲零。
投資者應該注意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與交易所買賣基金相關指數所牽涉的行業或市場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交易所買賣基金未必有流動的二手市場;交易所買賣基金資產淨值的變動或會與追蹤指數的表現不一致;交易所買賣基金或會投資於單一國家及行業;追蹤與新興市場相關指數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或會較投資於已發展市場承受較大的損失風險;以及與所有投資一樣,須承擔相關市場政策變動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是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雖然採用基金的結構,但有別於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爲持有超過一天的投資而設,而是爲短線買賣或對衝用途而設。因爲經過一段時間後,期內有關產品的回報,與相關指數的特定倍數回報(如屬槓桿產品)或相反回報(如屬反向產品),可能會出現偏離或變得不相關,投資者可能蒙受重大甚至全盤損失。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及並非爲所有投資者而設,不保證投資者可取回投資本金。閣下應仔細閱讀槓桿及反向產品相關的上市文件,確保理解槓桿及反向產品的特點和相關風險。
人民幣貨幣風險:人民幣是目前受限制的貨幣。由於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管制,兌換或使用人民幣必須受到外匯管制和/或限制的影響,所以無法保證人民幣不會發生干擾轉讓、兌換或流動性的情況。因此,閣下可能無法將人民幣轉換成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
中華通(深/滬股通)證券的主要風險聲明:
投資者賠償基金:買賣中華通(深/滬股通)證券並不享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提供的保障。因此,與聯交所上市證券交易不同,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會就任何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因違約而導致你蒙受的任何損失提供任何保障。
北向交易的額度: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可能會視乎市況及準備程度、跨境資金流水平、市場穩定性及其他因素和考慮因素而不時對中華通(深/滬股通)證券的交易施加額度。您應閱讀有關該等額度限制的相關詳情,包括額度限額、動用額度的水平、可用額度餘額及於香港聯交所網站不時公佈的相關限制及安排,以確保您取得最新的資訊。
交易日的差別︰中華通(深/滬港通)僅在(a)香港交易所及深圳/上海交易所各自開門供進行交易;及(b)香港及深圳/上海的銀行於進行相關款項交收日子有提供銀行服務時,中華通(深/滬港通)方可作交易。倘任何相關交易所並無開門或若香港或深圳/上海的銀行並無開門作款項交收業務,則您將無法進行任何北向交易買賣。您應留意中華通(深/滬港通)運作的日子,並因應您本身的風險承受程度決定能否承擔中華通(深/滬股通)證券於中華通(深/滬港通)無法提供北向交易期間的價格波動風險。
合資格作爲北向交易的中華通證券︰香港聯交所將根據中華通規則所訂明準則,將證券納入及不計爲中華通證券。如(i)中華通證券隨後不再成爲相關指數的成分股,(ii)中華通證券隨後轉至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及/或(iii)中華通證券的相應H股隨後停止在香港聯交所買賣,你則僅獲准出售但禁止作進一步購買該中華通證券。
重要聲明
以上風險披露聲明不能披露所有涉及的風險,如欲索取完整之風險披露聲明,可向本行各分行查詢。投資前應先閱讀有關產品發售文件、財務報表及相關的風險聲明,並應就本身的財務狀況及需要、投資目標及經驗,詳細考慮並決定該投資是否切合本身特定的投資需要及承受風險的能力。您應於進行任何交易或投資前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方可作出有關投資決定。此宣傳文件所載資料並非亦不應被視爲投資建議,亦不構成招攬任何人投資於本文所述之任何產品。此宣傳文件由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本行」)刊發,內容未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審閱。將來如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產生的爭議,而該爭議合乎金融糾紛調解計劃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職權範圍之定義,本行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但是,對於有關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該產品服務供應商與客戶直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