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徵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信息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適用本條例第五章規定。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爲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佈,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祕密,不得侵犯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徵信業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徵信市場,推動徵信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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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徵信業?爲什麼要制定《徵信業管理條例》?
2. 《條例》經歷了怎樣的起草過程?
3. 《條例》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4. 《條例》適用於什麼範圍?
5. 設立徵信機構需要審批嗎?
6. 《條例》對保護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作了哪些規定?
7. 《條例》對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設定爲5年是怎麼考慮的?
8. 《條例》對企業信息的採集和使用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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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誠信、信用、徵信是一回事嗎?
2. 什麼是負面信息?
3. 別人可以隨便看您的信用報告嗎?
4. 個人信用數據庫採集哪些信息?
5. 個人信用數據庫採集哪些貸款信息?
6. 個人信用數據庫採集哪些信用卡信息?
7. 個人信用數據庫採集國家助學貸款信息嗎?
8. 我沒貸款,也不打算貸款,爲什麼還要採集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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