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瞭解到,保監會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高現金價值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簡稱“通知”),通知對高現價業務監管規則進行了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通知提出,保險公司銷售高現金價值產品的,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或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50%時,應立即停止銷售高現金價值產品。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合理控制高現金價值產品的保費規模,年度保費收入應與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高現金價值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的2倍以內;其中預期產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現金價值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的1倍以內。
同時,對2013年度高現金價值產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2倍的保險公司,給予公司一定期限的過渡期。過渡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高現金價值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其中預期產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現金價值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公司基準額的0.5倍以內。
保險公司應加強高現金價值業務的風險管理,切實防範利差損風險、資產負債匹配風險和現金流風險。保險公司高現金價值業務規模超過通知規定的相應限制的,應自下一季度2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專項現金流壓力測試報告。壓力測試報告至少應包含公司整體層面的現金流壓力測試報告、針對高現金價值業務的現金流壓力測試報告和現金流管理計劃。
通知提出,分紅險、萬能險產品形態的高現金價值產品,如有區別於其他產品的投資策略、分紅策略或結算利率策略,保險公司應設立相應的分紅子賬戶或萬能子賬戶,單獨覈算,保證覈算清晰、公平。高現金價值產品是指第二保單年度末保單現金價值與累計生存保險金之和超過累計所繳保費,且預期該產品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不滿3年的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除外。
中國證券報瞭解到,此前,部分保險公司依靠銀保等渠道銷售高現金價值產品,特別是以短期分紅型產品的“一年末現金價值高於所繳保費”爲賣點,在短時間內獲得了可觀保費。這一模式被視爲“投資驅動負債”。有分析認爲,相關理財產品承諾的收益高,連帶的成本增加對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使風險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宏觀投資環境和投資團隊的業務水平,並非所有保險公司對此都可很好把控。
2014年2月,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高現金價值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不僅明確銷售高現金價值產品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於150%,並強調保險公司應合理控制高現金價值產品的保費規模,年度保費收入應與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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