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行集合票據需在交易商協會註冊,一次註冊、一次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應由符合條件的承銷機構承銷。應披露集合票據債項評級、各企業主體信用評級以及專業信用增進機構(若有)主體信用評級。還應在發行文件中披露償債保障措施,包括信用增進措施、資金償付安排以及其他償債保障措施。在註冊有效期內,對於已註冊但尚未發行的集合票據,債項信用級別低於發行註冊時信用級別的,集合票據發行註冊自動失效,交易商協會將有關情況進行公告。
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該企業淨資產的40%。任一企業集合票據募集資金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單支集合票據註冊金額不超過10億元人民幣。所募集的資金應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並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如在集合票據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均須經有權機構決議通過,並應提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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