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企業應按以下要求持續披露信息: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