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21日消息,國資委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中央企業要加強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續動態管控。嚴控新增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確有必要新增的,統一由中央企業批准並報送國資委備案。
《通知》明確,對於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要採取多種措施做好產權保護,並根據企業所在地法律和投資環境變化,及時予以調整規範。對於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論證存續的必要性,依法依規及時註銷已無存續必要的企業。確有困難的,要明確處置計劃,並在年度境外產權管理狀況報告中專項說明。
《通知》指出,中央企業要立足企業實際,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體系,具備條件的應當結合所在地法律、監管要求和自身業務,建立分區域、分板塊等境外產權管理操作規範及流程細則,提高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中央企業要嚴格境外產權登記管理,應當通過國資委產權管理綜合信息系統逐級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確保及時、完整、準確掌握境外產權情況。
《通知》強調,中央企業要強化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的決策及論證管理,境外國有產權(資產)對外轉讓、企業引入外部投資者增加資本要儘可能多方比選意向方。具備條件的,應當公開徵集意向方並競價交易。中央企業在本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境外企業國有產權在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流轉的,可以比照境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相關規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規,採用零對價、1元(或1單位相關貨幣)轉讓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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