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主要涉及年金繳費、年金基金投資和年金領取三個環節。2013年12月6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所謂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徵稅)。
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規定限額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在年金領取環節,2018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對103號文部分條款進行了完善,對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做出了調整: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103號文規定的,不併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餘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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