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是我國企業年金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也是信託型養老金的運營核心。受託人在企業年金基金運營中的主要職責爲:
一是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由於受託人具備專業的評價體系和專業的評價人員,在進行其它運營機構的選擇時相對於委託人來講更容易找到 適合的管理機構,根據不同的委託人特點選擇服務網絡、服務內容、增值服務和服務價格等不同的專業運營機構;
二是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戰略資產配置策略,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投資偏好和風險偏好,爲其制定適合委託人投資目標的投資策略,明確投資方案;
三是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根據企業年金方案對企業年金各個管理機構進行監督,保護受益人利益;
四是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並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履行方式;
五是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 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
六是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應當在45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資料,在45日內辦理完畢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審計,並在50日內向委託人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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