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企業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號),企業年金方案指由企業發起、企業職工參與、經過企業和職工的集體協商,並經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覈備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企業年金辦法》(人社部財政部發[2017]36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
(二)資金籌集與分配的比例和辦法;
(三)賬戶管理;
(四)權益歸屬;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變更和終止;
(八)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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