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總體方案設計,社會養老保險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三個支柱組成。
由於我國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水平偏高,一般在85%-90%之間,因此,調整三大支柱的結構成爲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目前,我國替代率 目標的定位於基本養老保險60%、企業年金20%、個人儲蓄保險依個人選擇自主決定。如從長遠發展趨勢分析,將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部分分離併入第二支柱與企業年金整合 ,則三大支柱的結構爲30%、50%和10%。
如今,我國已實行了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省級統籌。但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由於各地區、行業及企業歷史等原因存在諸多差異,隨着各省養老保險統籌支付項目 的統一和規範,統籌外項目大多數仍由企業負擔支付。只有將這些項目納入企業年金並形成制度,才能使企業已退休或面臨退休的職工不至於因管理體制和基本制度的變化影響既 得收入。
退休金替代率是指:退休金價值佔某一基期內員工工資(如退休前一年、兩年或者終生平均工資)的比例,它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關鍵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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