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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目前的發展狀況如何?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脫胎於20世紀90年代初由國務院提出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2004年,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企業年金相關管理辦法,明確了企業建立年金計劃的條件、流程等,確立了企業年金基金信託管理方式和市場化運作模式,將原來分散的、形態多樣的補充養老保險計劃逐步規範爲接受各方嚴格監管的企業年金計劃,揭開了我國企業年金市場快速、規範發展的序幕。

  一、補充養老保險探索階段(1991-1996)
  1991年,國務院頒發《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首次提出,建立基本養老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三支柱相結合的制度。
  1995年,勞動部下發了《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勞部發[1995]464號),明確了實行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框架,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詳細流程進行規定,加快啓動步伐。

  二、企業年金制度試點階段(1997-2005)
  2000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提出了“有條件的企業可爲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並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名詞首次寫入國家文件。
  2003年,財政部發布《關於企業爲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爲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具體操作鋪平了道路,爲企業年金確定相應的繳費標準、納稅標準樹立了參照標杆。

  三、市場化運作規範發展階段(2005-2010)
  2004年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號令)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3號令)。兩個辦法作爲企業年金市場最核心的基礎性法規,對企業年金的治理結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場服務主體行爲等方面都做出了規定,標誌着企業年金制度正式建立。
  2007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臺《關於規範移交原有企業年金的指導意見》,爲年金的規範化運作列出了時間表。

  四、年金業務管理制度完善階段(2011至今)
  2011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頒佈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11號令),對23號令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2011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佈《關於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8號),正式明確了集合計劃的定義,爲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發展提供了制度基礎和政策依據,爲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創建了有利條件。
  2013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3號)和《關於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4號),一方面擴大了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範圍,爲投資管理人分散風險提供了便利,有利於提高和穩定企業年金投資業績;另一方面,允許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面向企業年金基金定向發行和銷售養老金產品,通過集中投資運營,達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的目標。
  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財政部聯合發佈了《企業年金辦法》(36號令),對當前實施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號令)修訂完善,要點有調整繳費比例,明確限制繳費分配差距,加強對企業年金公共賬戶資金管理,完善了企業繳費權益歸屬和待遇領取方式等。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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