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國以來,我國一直致力於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障體系,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水平。在建國初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由國家和單位完全負擔職工的養老保障,建立了單一支 柱的養老保障體系。隨着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企業逐步成爲自負盈虧的市場化運作主體,客觀上要求建立與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養老保障體系。特別是近幾十年, 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提高,社會養老負擔不斷加重,原有單一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已無法負擔沉重的壓力,需要將養老責任在國家、企業和個人間進行均衡合理的分擔。
目前我國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替代率一般只有50%-60%,職工退休的生活水平比退休前有較大下降。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有助於提高 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彌補基本養老保險水平低的不足,減輕國家負擔,適應不同經營狀況企業的需要,滿足職工不同層次,不同水準的多種保障需求的需要,使養老保險制度更 好地起到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