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了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11號令”)。11號令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04年2月23日發佈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23號令”)同時廢止。
在延續23號令主要制度框架設計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新變化、新問題和新需求, 11號令在管理機構的選擇、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 費用、計劃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都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其規定更細緻、內容更明確、表述更嚴謹。
(一)加強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監管,推動市場規範發展
從總體上看,11號令加強了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管,對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職責與條件、企業年金計劃管理、企業年金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內容,根 據市場的實踐情況和最新發展變化都進行了細化和調整。同時,11號令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履職時可採取的措施,及在監督和檢查時應承擔的責任,對中央和地方在企業 年金業務的監管權限方面進行了明確界定,並制定了對企業年金業務機構違法、違規的處理機制。這些新增條款不僅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督管理企業年金業務提供了執法依 據,也明確了各級監管機構的權利和責任,是對整個市場制度環境的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二)完善企業年金治理結構,強化企業年金受託人地位
11號令加強了對企業年金運營相關方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企業年金基金治理結構,強化了受託人的地位和職責。一是對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相關方進行了更爲 嚴格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企業年金基金治理結構。二是明確和細化了企業年金理事會模式的有關規定,對理事會模式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三是針對市場實際運行過程中法人 受託人地位被弱化的現象,突出強調了法人受託人“中樞神經”的重要地位。
(三)鬆綁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增加資產配置靈活度
11號令基於市場需求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比例等進行了調整:一是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範圍,增加中央銀行票據、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 險產品、短期融資券以及中期票據等投資品種;二是調整各類資產投資比例,將貨幣類資產比例從20%降低至5%,將固定收益類資產比例從50%提高到95%,取消股票投資比例20%的 限制,允許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股票比例最高至30%;三是明確了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比例調整機制。這些內容的調整,增加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資產配置上的自由 度和靈活性,有利於管理機構提高企業年金基金盈利能力。
(四)引入集合計劃和保留賬戶管理,充分體現市場需求
11號令首次明確提出集合計劃的概念,並提出了對集合計劃進行管理的原則性規定。可以預見,隨着集合計劃的合規合法化,它將爲我國衆多中小型企業提供 參與企業年金制度的快速通道。11號令還首次明確了保留賬戶管理的相關內容,包括保留賬戶管理的方式、收費方式等。有關保留賬戶管理的規定,將有利於年金機構對保留賬戶 實施管理,從而有效保障保留賬戶資產的持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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