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發佈了《企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36號令”)。36號令在2018年2月起正式實施,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1月6日發佈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以下簡稱“20號令”)同時廢止。
在延續20號令主要制度框架設計的基礎上,適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健全和企業年金市場的持續發展,36號令在企業年金的定義、稅收、企業年金方案、繳費規則、權益歸屬、企業賬戶資金分配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其規定更全面、內容更明確、表述更嚴謹。
(一)更新企業年金定義,推動企業建立年金制度
36號令對企業年金的定義進行修正,由企業“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變更爲企業“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新增“國家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表述,從政策層面倡導企業年金的建立,引導企業年金從自願性質向半強制性質過渡。
36號令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擴大了企業年金制度的適用範圍。只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職工,均可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拓寬了企業年金制度覆蓋面。
(二)完善企業年金管理制度,促進年金市場健康發展
36號令新增了企業年金稅收、跨地區企業年金方案報備、企業年金方案變更和終止及相關流程、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及相關流程等方面的規定,明確了企業年金理事會的專職定位,完善企業年金管理全流程、規範化,促進企業年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企業年金運行的實際情況,36號令明確了企業在經營虧損、重組併購等情況下,企業年金中止繳費及補繳相關規定,更符合企業年金的運行實際,體現了企業年金制度的靈活性,以及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的尊重和照顧,更好地維護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
(三)修改企業年金繳費規則,兼顧公平、控制差距
36號令調整了繳費上限,企業繳費上限由“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調整爲“工資總額的8%”,將合計上限由“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調整爲“工資總額的12%”,企業繳費基數“上年度工資總額”修訂爲“工資總額”。
企業繳費分配可作爲企業激勵的一部分,根據職工崗位、責任和貢獻等情況,差異化分配企業繳費;同時,也應兼顧公平、控制差距。36號令提出“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本單位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明確“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不得超過5倍”,提升企業年金制度的普惠性。
(四)明確企業年金權益歸屬,保護職工年金權益
36號令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企業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至終歸屬於職工個人,也可以規定隨着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全部歸屬於職工的期限不超過8年,並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
爲保障流動就業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36號令在完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轉移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與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的規定。此外,36號令還明確了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後,職工個人賬戶的轉移辦法,確保職工利益始終有所保障。
(五)補充企業年金待遇領取條件,靈活領取方式
36號令適應社會發展,更新了企業年金待遇領取調減,新增“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情景,進一步體現企業年金的保障作用。
企業年金待遇領取方式保持適當靈活性,新增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選擇權,豐富補充養老保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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