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前身即爲原有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2000年底,國務院在《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中,將原有的企業補充養老 保險正式更名爲“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與原有補充養老保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從法律定位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性質不明確,如果購買的是保險產品,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成爲保險公司的負債,並不與保險公司的資產相獨立,當保險公司出現虧損、 破產、倒閉時,這部分財產也會面臨風險;而企業年金採用信託方式管理,企業年金資產被規定爲信託資產,保證了年金財產與企業財產、受託人財產、託管人財產相分離,財產 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經營風險的影響。
從管理模式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財產或由企業自行管理,或以儲蓄存款和商業團險的形式交由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管理,都無法保證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而企業年金 採用的是 “錢”“權”分離的模式,強調資金與權利的分立、獨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衡,並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督。從制度上保證了企業年金運作的規範性 ,減少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過程中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發生,最大程度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從實際運作看,原有補充養老保險要麼由企業自行運作,由於專業能力較差,使得補充養老保險財產面臨較大風險;要麼以儲蓄形式存入商業銀行,雖然安全性得到保證, 但是收益率過低;要麼購買保險產品,但由於保險產品費率不透明,因此實際收益難以保證。而企業年金各當事人提取的費用比例由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明確規定,扣除費用後的 所有收益都歸委託人/受益人所有,保證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作中企業和個人的最大利益。
從配套政策看,與原有補充養老保險相比,企業年金的各項配套政策日益完善,對企業年金的管理模式、運作流程、投資限制、管理機構的資格認定等都有明確規定。並且 ,企業年金還可以享受稅前列支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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