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資委下發的《關於中央企業規範實施企業年金的意見》,中央企業實施企業年金制度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的經濟能力
中央企業實施企業年金應當以合併報表盈利、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爲前提,因經營性原因導致合併報表虧損或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集團總部以及虧損或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所屬企業,應當暫緩實施企業年金。
(2)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較強
中央企業應當具有持續的企業年金繳費能力,年金繳費水平應當與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適應。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在行業內處於較低水平的企業,應當暫緩實施企業年金。
(3)基礎管理健全規範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決策、監督制度,集體協商機制規範健全,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可以根據所屬企業實際情況,對上述條款進行細化,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條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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